网络诽谤犯罪“自诉转公诉”的法理评析
2021-11-27丁灵敏孔凡宇周兴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5期
丁灵敏 孔凡宇 周兴文
摘 要: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已经从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发展为新型线上模式,当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时,已经不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而且给网络空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当达到严重危害社會秩序情形时,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提起国家公诉,不仅维护被害人人格尊严,更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可以解决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关键词:网络空间 诽谤罪 自诉 公诉
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诽谤行为借助互联网平台,迭变出一种新型的网络诽谤犯罪,营造出网络不安全感令人恐慌。当传统的“口口相传”诽谤行为借助互联网渠道快速传播,当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诽谤演变为陌生人之间,当诽谤罪的侵害对象从个人上升为社会公共秩序,网络诽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随着时间、空间推移呈几何式增长,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本文从杭州诽谤案出发,分析网络诽谤犯罪“自诉转公诉”的法理问题,力求为此类案件提供办理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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