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违规获取的积分、回报券兑换商品行为的司法评价
2021-11-27傅晓雨栗英会卢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5期
傅晓雨 栗英会 卢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某珠宝公司担任营业员,后调至客服部负责办理会员卡、充积分,优惠抽奖等工作。在客服部工作期间,因其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多次被公司安排负责公司促销活动软件系统的验收和调试工作,并负责培训客服部员工操作该系统。马某某通过公司培训及实际操作,发现系统存在漏洞,原本按公司规定于2018年1月25日至2月22日开展促销活动,顾客可持当日小票参与抽奖,但是系统未对小票日期进行限制设置,导致活动日期之前的销售小票可以重复参与本次抽奖返券。抽奖获取的回报券只能在活动期间,以等值人民币消费购物。2018年2月,马某某通过登录其本人或客服实习生证账号进入活动系统,利用系统漏洞违规操作,使用36张往期购物小票重复抽奖4033次,获取35张回报券,总金额为242850元,并将回报券积累到其本人无记名的临时会员卡中,全部用于兑换该珠宝公司黄金饰品。
另外,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公司积分系统,将其他顾客的消费积分进行补积分操作至其本人控制的以他人名义办理的会员卡中,积分共计29373.96分。在活动期间,这些积分可以按照20%的比例兑换成回报券,回报券可以等值人民币兑换商品。马某某于2018年活动期间,将上述积分兑换成了回报券18501元,并全部购买了熊猫金币。
二、分歧意见
对马某某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某行为性质属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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