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2021-11-27何天秀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何天秀
摘 要: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益 违法性判断 违法性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
危害珍貴、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在刑法第341条第1款,与一般自然犯的刑法评价不同,其属于环境刑法分支,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犯罪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首先是行政违法的认定,最后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刑法第341条的罪状是简单罪状,以空白罪状“非法”表述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只简单规定罪名与刑罚,但是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禁止内容则委之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审视该罪前置法设置的科学性以及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