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辨正
2016-12-14刘洋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
刘洋
关键词:互联网;公益彩票;非法经营罪;国家规定;法益
摘要: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以前,我国曾有大量企业和个人从事互联网公益彩票的销售业务,绝大多数销售者并未取得过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实质上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行政违法状态,司法实务中业已出现此类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通过对“国家规定”涵盖范围的分析,同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合作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行为并不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其他类型擅自在互联网上销售公益彩票的行为而言,由于并没有严重侵害非法经营罪的法益,亦不宜作犯罪化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76-07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彩票中既有合法的公益彩票,也有私彩和境外彩票。销售者借助互联网销售私彩和境外彩票的行为无疑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在此不做重点论述。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合法公益彩票行为的刑法性质,鉴于其销售手段的新颖性,目前学界很少讨论这一问题,这既不利于司法实务对相关案件裁量,也不利于我国彩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公益彩票互联网销售的现状及其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益彩票销售一直保持着增长的势头。财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全国公益彩票销售额增长23.6%。随着公益彩票销售总额的增长,互联网彩票销售份额也随之水涨船高。根据彩票行业相关统计数据,2014我国“网彩销量达850亿元”,占全国公益彩票销售总额的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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