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平台真数据类投资型平台涉刑案件的定性
2021-11-27周峰沈静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6期
周峰 沈静瑜
摘 要: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平台还是假平台。真假平台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控制入金钱款。真平台一般都是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臺控制入金款,而假平台在投资人入金后就会直接控制投资人的入金款。基于上述区别,假平台真数据类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入金行为,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金额应当为投资人的入金金额扣除行为人案发前返还的金额。
关键词:投资型平台 假平台真数据 诈骗 非法经营 犯罪数额
近年来,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改变了传统投资、交易模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捷。但由于法律和监管具有滞后性,新型投资交易平台目前鱼龙混杂,其中不乏一些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非正规平台,忽悠投资人投资理财,恶意引导投资人投资,造成投资人亏损,平台经营者获利。实践中,多地已经发生利用投资型平台收割投资人资金的刑事案件,但此类刑事案件究竟触犯的是何种罪名,司法机关之间常有争议,各地判决的罪名不一。本文将从投资型平台行为入手,对该类型案件定性进行分析。
一、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定性的实践逻辑分析
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是指行为人依托一定的投资平台,通过一系列的虚假宣传营造可以获取高额收益的错觉,使投资人入金,实现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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