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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研究对我国环境犯罪现状的启示

2017-02-06魏思婧

价值工程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益

魏思婧

摘要: 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环境,环境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侵犯的法益具有较为特殊的属性。本文从环境犯罪法益的概述出发,重点研究了法益的概念,以及从刑事政策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和解释论机能等方面研究了法益的机能,进而在此基础上研究了环境犯罪的主客体,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对于环境犯罪性质的一种综合的反应,也是对于环境犯罪侵害对象的一种保护,环境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法人)。由于大多数的环境犯罪都是在经营单位出现的,因此合理有效地对环境犯罪的实施主体进行界定意义重大。从公共安全说、多重客体说、环境权说、生态安全说、环境保护制度说和环境社会关系说等出发,研究了相关的环境犯罪法益的研究现状,并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环境犯罪法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犯罪法益的内涵分析。

Abstract: Environmental crime is the produc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o a certain stage, and the legal interest of infringement has more special property.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cept of legal interest and the function of legal interest from the aspects of criminal policy function, illegitimate evaluation function and explanatory function and pays more attention on the subject and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The paper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s a comprehensive response to the nature of the amoun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also a kind of protection to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s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unit (that is, legal persons). Since most environmental crimes occur in business units, there is a great significance to define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from the viewpoints of public safety, multiple objects, environmental rights, ecologic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social relations and further studies and thinks ab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and value orientations and on this basis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 legal interests.

关键词: 环境犯罪;法益;环境权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crime;legal benefits;environmental right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2-0243-04

0 引言

随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一个重要的表征和体现就是在发展的环节上,有一系列的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发生,一些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效率的产业发展对于环境造成的加害日渐严重,一些侵害环境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发展填上了沉重的注脚。

面对一些非法的采矿、非法危险化学品的泄露等刑事案件,人民群众开始运用刑法的武器和刑法的做法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1979年的刑法典将非法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上,这就体现了当时将这些犯罪并没有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犯罪。而在1997年的刑法典上专门设置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以立法的形式专门强调了环境资源破坏的重要性。2003年刑法修正案又对环境资源保护破坏罪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添加,使得整个的环境保护破坏罪更加趋于完整,符合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然难以保证和区分行为人所应该处罚的刑事行为。如果要防止犯罪,就必须从犯罪本身展开研究,而不能止于抽象的概念研究。[1]

环境犯罪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犯罪,侵犯的权益也不是传统的权益范畴,具有较为特殊的属性。目前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环境犯罪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统一的说法,但是相对于而言对于环境犯罪的权益指向性是统一的。环境的犯罪研究是刑法研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杜绝环境犯罪的一个内部学科与分支,各国的刑法都对这一分支进行了相应的界定。

1 法益概述

1.1 法益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从受侵害的角度上来看法益,指的是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权益和利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很明显如果将两者联系起来就会发现,法益就是指我国法律上所说的保护客体。刑法总则的第2条和第13条都表明了刑法保护的对象为法益,犯罪本质上来讲就是侵害法益。

1.2 法益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主要是来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在刑法学和刑法的实践中法益的机能具有以下几点:

刑事政策机能。法益使得刑事立法具有合目的性的机能。刑法不会无缘无故地处罚那些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侵犯和触犯了法益才会受到处罚,这就会使得法益具有合目的机能。而且由于刑法处罚的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这也就会使得法益主体能够健康持续发展,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和保障。另外,法益也使得刑法立法具有合理性的机能。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刑法的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这里面有合理性的问题,那就是只有当严重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发生时,才会启动相应的刑事处罚,这就避免了相对应的无限扩大的刑罚处罚,也就是说法益概念不仅使社会危害性概念具体化,而且使刑法的处罚范围限定在侵犯法益的行为。同时法益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现实生活的存在,而不是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的判断,这也就为法益成为刑法立法提供了明确性的依据。

违法性评价机能。通过法益的概念可以得知,违法性的评价来自于法益本身是否受到了侵害来决定的,也就是法益保护的对象有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侵害,而不是由于行为本身的伦理评价,这也就为法益为违法性的评价提供了可能。同时法益的概念同时还揭示了排除犯罪事由的基本标准。在某种情况下侵犯某一种法益也在事实上保护了另外一种法益,这种行为的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就会出现法益之间的一种比较和价值的衡量。由于刑法不可能毫无例外地将排除犯罪事由进行一一排除,所以在刑法的实践中以及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就会将法益的概念进一步的深化,是不是在行为中具有违法性,进而会不会运用违法的行为介入,实施刑罚处罚行为。

解释论机能。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犯罪的行为所侵害的所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得整个刑法设立的目的和刑法的方法得以实现。

1.3 环境犯罪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就会使得人们不断思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保护环境的种种限制上最具有杀伤力的就是刑法的保护,惩罚刑法犯罪的力度决定了环境保护的严密度,也就使得环境保护的力度和社会的影响力具有强有力的指示作用和示范意义。惩罚环境犯罪的实质是如何有效地发挥刑罚处罚的功能来进行环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相互的互动和契合的问题。环境犯罪主要是由环境犯罪的主体、环境犯罪的客体以及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决定的。环境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点,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2]

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对于环境犯罪额性质的一种综合的反应,也是对于环境犯罪侵害的对象的一种保护对象,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法益,环境法益强调的是对于与环境相关的人类的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同时有对于相关的自然利益的一种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的协调,这种双向的利益的平衡是环境法益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环境权益保护的是与环境相关的利益,但是也逃脱不出人类的中心主义的利益的牢笼,这一般表现为人类的利益优先于环境的本身利益。环境犯罪首先必须是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不同于其它犯罪;其次,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不是一般的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3]

环境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法人)。由于大多数的环境犯罪都是在经营单位出现的,因此合理有效地对环境犯罪的实施主体进行界定意义重大,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作用。环境犯罪单位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单位具有合法性这是环境犯罪主体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二是环境犯罪的行为是基于单位的行为而产生的;三是环境犯罪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单位的整体利益和意志而产生的;四是环境犯罪中的行为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的负责人代为实施的。

2 法益的研究现状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目前有几种学说,你目前各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研究和实践的侧重点也不同,德国注重对于环境本身的保护,把环境自身的良好发展作为保护的对象,然而日本的立法注重对于人身的保护,注重将人身的安全作为自身的保护对象,而对于环境的保护却是间接的。中国台湾则是采取的一种折中的手段和方法,既注重对于环境本身法益的保护又注重人身法益的保护,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俄罗斯虽然没有将生态环境法益保护作为单独的权益保护,但是在其现行的法律中也体现了对其的重视性,把生态法放在了人的健康、生命法益之前。

我国刑法在立法上与俄罗斯相似,同样没有将环境法益保护作为单独的权益保护,这种现状也造成了一些普遍争议。因此,我们简要分析和论证。通常来讲,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或法益有如下几种观点:公共安全说、多重客体说、环境权说、生态安全说、环境保护制度说和环境社会关系说等。

2.1 公共安全说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客观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人的利益为主体,即对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该种观点从人的视角出发,一切以人的利益为主,把人的重要性和保护性放在了第一位,刑事制裁最终目的也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维护。这个观点体现了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把人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

2.2 多重客体说

客观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所有权、健康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危害环境保护罪的客体是因危害《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各要素而侵犯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公民的环境权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环境犯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表述为两个层次,即环境犯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其次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为了保障环境刑法的威慑性,通过多重客体的认定刑事能够解决环境刑法在人类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相协调中产生的冲突,确保环境刑法的实际效用。[4]

从上面各种观点和态度中可以看出,环境犯罪的客体,其侵犯的客体都具有多重性,不仅危害了公民的所有权,还对健康权、人身权和环境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最有多重性以及复杂性。但当前环境犯罪立法处于不完善状态,如果环境犯罪横跨公私领域,包含多种分类模式下的权利会导致规制范围过大过宽,造成刑法过渡深入,执法力度严重滞后于立法程度。[5]

2.3 环境权说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总是在加速其经济建设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6]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环境学说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权。环境权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7]在社会意义和法律层面上来讲,环境权即法律赋予的人类生存的有适宜的居住环境等的权利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我们在享受环境带来的有利方面。

环境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自然资源,能被人所利用,从而达到一定的效益,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可分性,决定了环境权的主体在享有环境权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即表明不但要利用资源而且要保护资源,两者同时存在,不可分割。环境是一个系统,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损害一面,必定引起蝴蝶效应从而破坏整个系统的平衡,损害环境整体,从而侵犯以环境为基础的国家、公民和法人的环境权。

2.4 国家生态安全说

还有部分人认为环境犯罪的法益应该是国家的生态安全,从国家层面上讲,生态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一种,属于非传统安全,保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不仅是公民的责任,也应当是国家安全机构的一项重要的责任。同时,刑法所保护的国家人文社会安全,若环境系统遭到侵害,势必对国家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把环境安全纳入国家安全里并不是无根据的。国家生态安全说,即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生态安全,各种环境犯罪在一定意义上侵犯的是国家的生态环境与生态安全。环境犯罪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危害是潜在的,具有潜伏期,一旦环境犯罪的积累到达一定程度,一定会对国家生态的安全产生影响。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环境犯罪最终侵犯的是环境,环境影响生态安全,生态安全理应成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

2.5 环境保护制度说

无论什么犯罪侵犯的都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制度,破坏了原有的平衡。环境保护制度说,即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或是侵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抑或二者都被侵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环境犯罪侵犯的也正是此制度。现今我国的大多数刑法学者持该种观点,认为犯罪侵犯的是其法律根本。没有制度的保证,就没有我们应有的义务和利益。该学说符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现状,应给予环境保护视角确定环境犯罪的客体,在惩治环境犯罪与保护环境权益方面应当更倾向于保护环境。[8]

2.6 环境社会关系说

环境罪侵犯的是国家调整人类与环境各种关系的正常管理秩序。环境和人是一个统一的交换系统,包括人与人、人与环境、环境自身的交换,环境和人存在着动态平衡,环境犯罪往往同时侵犯破坏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但其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环境社会关系。破坏了整个系统的平衡,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该种观点理论的基础是刑法基本理论,即将犯罪行为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犯罪的法益有以上各种说法,从每一种说法各自的角度出发,都有其道理和合理之处,但又是片面不完整的,需要一个统一、合理的理论来论述环境犯罪。

3 法益研究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启示

3.1 环境犯罪权益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环境科学的整体发展与提高,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加强法律手段,尤其是刑事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从而使属于自然科学的环境学和属于社会科学的刑法学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环境刑法学这门新的学科,正像众多的新兴学科一样,环境刑法学也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9]传统的刑法理论将犯罪的客体描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并且将犯罪的客体进行相应的社会关系化以推进相应的刑法保护和相应的职能。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分配关系,是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割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说当前对于权利的解释众多,但是对于权利的解释话语权在于满足权利的主体生存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利权益。在此基础上说明,所有的权利都是权益,但不是所有的权益都是利益。例如盗窃珍贵的林木是对于环境权益的一种重大的损害,却是对于行为本人是一种利益,所以对于利益之说应当加以限制。

从系统的角度来看,环境主要指的是一切生物及其生存的环境的总和,这是一个总体的环境的综合体,是进行相应的环境生态的定位,人类也应该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的积极建设者和积极推动者,能够为环境的进步和环境的改造做出自己积极的努力。人类在进行文明和工业化的进程中,人类与自然等环境的关系走出了相互博弈的一段历程,环境作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不断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人类的一些行为也开始遭到了环境的反制。

3.2 环境犯罪法益确定的理论基础

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环境犯罪的实质性的法益,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为严苛的利器,在进行震慑力和保护力上一般是严过其他的法律,能够形成集中性和强大的法律权威的震慑力,因此环境犯罪的法益应该从刑法角度加以确认。

另外,刑法所具有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特点,使得整个刑法在法益范围上比较小,而环境刑法比其他的刑法法益还要小,所以刑法法益和环境刑法法益指的是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3.3 环境犯罪法益确定的价值取向

一部法律的价值取向往往决定了其要保护的对象,在当前的现有的理论中存在着两种价值观念:一是人类中心主义,一是环境利益主义。前者主要是强调的是作为世界万物的主宰和世间万物平衡的重要的人类,是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问题的归宿点,自然只是自身的价值取向的一个外部延伸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后者强调的是环境的利益中心主义,主要是将环境的利益放在所有问题的中心环节,在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强调与自然的高度统一,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人类活动的集体反思,这种反思主要是源于自身的一种盲目性和盲从性。后者突破法律和环境学的范畴,是从哲学的高度审视和观察人类的行为,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法学更替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人类中心主义出发来界定环境刑法的法益较为妥当,目的是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更好地追求人类利益的最优化。

4 环境犯罪法益的具体构建

经过上述的综合的论证和综合的考量,环境犯罪的法益应该是国家的生态安全权和公民的环境权利。前者属于一种个人的利益范畴,后者属于国家的集体的利益范畴。这也就是说,环境犯罪是一种侵犯个人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的综合体征。而对于环境的法益和权益也是有相应的对应秩序,也是有先后的秩序,前者的国家生态安全权是个人的生态环境权的重要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的目的。

4.1 国家的生态安全权

环境法是关于人类在自然环境中如何生存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所建立的基础当然是对人类的生存状态的判断。[10]当前国家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总体的建设的格局和体系,国家的生态安全已经是重大的国家安全战略,在国家的秩序方面,国家的生态安全作为环境刑法的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为止在当前的论述中至少有以下的观念:一是认为生态安全是一种在动态环境下实现的平衡,是一种在不断的变化中找到一种平衡。二是生态安全是一种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和危险的情境下的受到绝对的保护的一种状态。当前还有环境安全的表述,和生态安全的表述趋于一致,国家的生态安全主要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产生的,从根本上讲,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体现,从最近的环境犯罪案件来讲,将其列入环境刑法法益的范畴。当前的世界飞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如何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各国的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从一个国家来讲,将环境的犯罪列入环境犯罪法益的研究是正确的,为更好地实现国家的生态环境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保障功能是刑法的最为重要的功能,也是实现相应的权益的最为严苛的手段和方法,保护相应的权益不受损害是刑法的重要使命,日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已经开始使得人类敲响警钟,使得我们意识到当前的生态环境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对于安全的诉求倒逼国家的生态安全权成为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我国现在的刑法规定了当期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是其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仅仅是其传统额安全的领域,如对于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政治军事的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于当前的国家关系和政治经济秩序的建立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逐渐推进,以及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逐渐形成了对于非传统安全的法律的认知和定位,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保护的权益应该是综合全面和立体的,既有传统的安全也有包括环境安全在内的非传统安全。

4.2 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是随着环境问题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权利的概念,目前对于公民的环境权还没有相对来说统一的说法,但是对于公民的环境权的指向性是统一的,那就是环境的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享有环境健康和环境适宜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以及在这样的环境下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是国家以及社会单位个人,环境权的客体是具有生态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等。环境权在公民的角度上讲是公民的环境权,环境犯罪的构成于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环境的行为及危害环境的后果,[11]虽然大部分环境犯罪也危及公共安全,还有一些环境安全破坏了相应的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但是他们侵害的都是相应的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生活环境。

公民的环境权指的是公民在经济社会的环境中享有的生存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本身要求相应的清洁、安全和适宜,包括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两项内容。在我国的宪法制定和实施的进程中,以立法的形式对于公民环境权进行相应的表述,在刑法总则中有对于环境权的相应的表述,这就为环境犯罪法益的解释以及相应的解释的方式留下了一些空间,成为相应的解释的注脚。公民的环境权是指公民在国家的保护之下,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这种权利是独立于其他的权力至上的,具有自身的独立的价值意义,其次环境权具有相应的司法的可行性,它的救济途径要靠着其他的法律才能够进行实施。但是目前的环境权利还不够清晰界定,无法使得各项权利得到完整实施。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正在逐渐推进自然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设,深入剖析环境犯罪的法益,准确掌握内涵从而制定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刑事犯罪的规范,对于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的环境犯罪的法益为国家安全权和公民的环境权利,从两个角度上论证了相应的环境犯罪法益的内涵,旨在不断确立相应的公共秩序,为构建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而不断努力,构建一个全面合理的环境刑法的环境,杜绝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吴志良,李永生.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J].中国环境科学,1998(1).

[3]王力生.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1991(3).

[4]杜澎.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J].云南法学,2001(1).

[5]苑民丽,丁远.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以截断的犯罪构成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4(8).

[6]刘宪权.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问题[J].环境保护,1993(3).

[7]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J].中国法学,1997(2).

[8]刘虹,赵生霞.环境犯罪法益之研究[J].天津法学,2012(3).

[9]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10]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杜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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