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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研究

2021-11-27孔俊杰

魅力中国 2021年46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司法解释出资

孔俊杰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4)

在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之下,很多经济主体会选择为其所热衷的、为自己所有益的方式进行投资,如此很容易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多样的投资手段,隐名投资便是这多样化手段当中的一种,而且近年来大有不断普及之势。隐名投资可以被理解为实际投资人为了隐藏财产或者出于规避法律法规而采取的投资行为,近年来为其影响所出现的各式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相关案件的类型也越来越复杂,较之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无论是在股东资格还是在法律地位方面都存在着很多值得商榷之处,也是因为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和约束尚且存在不小的空白,所以加强对其的立法研究十分必要。

一、隐名股东简述

(一)概念

隐名股东概念的诠释离不开两个非常关键的要素,即作为股东对企业的实际出资以及作为股东其实际信息并没有出现在企业的各式资料当中。当然在企业的登记制度正式变更为认缴制度之后,隐名股东也是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出资是其不可逃避的义务;另外对于企业而言,其在保留隐名股东的真实信息方面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虽然没有正式对外公开这类股东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在企业内部其实有完整的知情人,所谓隐名只是一种相对性的抉择。

(二)特征

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股东形式,隐名股东与正式股东之间的区别是必然存在的,但是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特征和要素,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帮助企业辨别隐名股东、了解其权益的重要参考要素:

1.隐名股东的信息并没有对外进行公示

隐名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也就等于获得了企业的股权,其虽然可以将自己的信息登记到企业的各种对外公示资料当中,但是仍然会出于多重因素考虑,选择隐藏个人的具体信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除却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无法得知隐名股东的存在。

2.隐名股东也需要履行对企业出资的基本义务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想要成为其股东,关键是要对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也就无所谓股东的资格。换言之,股东资格的获取以及出资义务的履行二者之间存在强烈的关联性,隐名股东纵然本身的信息不会出现在包括企业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内容当中,但本质上仍然是出资之后才产生的。

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着协议关系

书面协议是目前用以确定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具体用来确定关系时,部分会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但整体来看还是采用书面协议的机会比较多,其也被称之为《代持股协议》。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协议方式,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都会通过《代持股协议》将股东的出资时间、方式、金额、利益划分等信息进行详细且严格的约定。

另一方面,《代持股协议》本身也是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够证明隐名股东身份的关键性证据,当隐名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完全可以凭借该协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应得的赔偿。

(三)存在的合理性

隐名股东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如下几方面因素决定的:

1.增加企业的投资热情,合理活跃市场,需要隐名股东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投资,企业若想做大做强,除了不断开辟市场,更多的也是需要投资。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很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多重因素影响,不愿意将自己的投资行为公之于众,而“隐名股东”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这一问题。而且普通大众多数情况下也不会仔细探究隐名股东的实际情况,这对于保护隐名股东的隐私具有非常直接的作用,更有助于间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助推企业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的日渐繁荣。

2.不断提升企业的资质水平,需要隐名股东

因为有关隐名股东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现有的《公司法》当中,与之相关的概念也没有在《公司法》当中予以明确的阐述,所以企业当中很多围绕隐名股东出现的纠纷归根到底都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而是借助签约的各类合同、条款来进行约束。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恰恰是隐名股东的存在从侧面推动了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而保护隐名股东、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提高企业契约精神,更需要隐名股东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很多企业当中的隐名股东真正实践权利是通过协议的形式,协议能够敲定股东的权责义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目前法制体系当中的空白。但也是因为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联性就需要借助严肃的契约精神来予以维护,从这个角度来说,隐名股东的存在也是非常合理和具有必要性的。

二、我国现有隐名股东权益立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缺少面向隐名股东的、明确的法律保护模式

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以及《公司法》并没有涉及隐名股东的相关内容,这是导致很多股东权益纠纷问题无法直接通过法律予以解决的根本性原因。另外,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当中就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解释,但是却没有论及一套完整的隐名股东权益保护模式,仅有的提及内容也仅仅是站在合同的视角针对隐名股东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至于关联到企业治理、组织架构以及股东身份等一系列颇为敏感的话题,则甚少提及。这种不足以及有待完善的现状,直接导致了目前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位,所以在未来有必要找到一种更为严谨和契合的法律保护模式,能够完全达成保护隐名股东权益的目标。

(二)现有法律规制在保护隐名股东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1.立法的位阶相对较低

《公司法司法解释》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各种与公司诉讼相关的案件时进行裁判所使用的主要规则,其本身位阶严格意义来说并不高,只能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解释,却不能创设制度、创造法律,无法全面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为司法解释本质上并不是站在公司发展的宏观高度去建立有关隐名股东的系统性、全面性的规制,导致无法根除隐名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2.隐名股东所享有的股东资格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明

对于广大隐名股东而言,其真正意义上想要的并非是单纯意义上的隐名股东资格,而是满足其通过投资形式实现的对企业股权的有效控制。但是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进行研究不难发现,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获得显名,需要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需要经过企业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或者在企业《代持股协议》解除之后,在显名股东不再履行其作为股东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在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其原本所享有的股东资格才能转移给隐名股东,否则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资格。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一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设定,因为很有可能出现显名股东已不具备《代持股协议》的主体资格却仍然是企业的股东——这样一种情况。从长远来看,此举很有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僵局,直接侵害相关债权人的权益。

三、隐名股东权益立法保护的改进思考

(一)完善股权信托制度

参考诸如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信托制度,对国内的信托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隐名投资当中的信托严格意义来说也属于股权信托,是以企业股权为基础的。比如美国《信托法重述》当中就表示“排除一般的慈善和推定信托制度外,而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由此观之,信托本就是一种合同,并且是以信任为基础和前提的。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有的信托原理当中涉及财产独立性方面的原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隐名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股权信托制度,对隐名股东问题从信托的角度做出解释和完善,是对现有立法体系进行补充的必要之举。

(二)提升立法位阶,修改现有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国家现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进行案件裁判的直接依据,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因为其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位阶并不高,所以提升其立法位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隐名股东这种在企业当中出现概率比较高的经济活动现象,《公司法》日后在修订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因为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立法的质量,而且能够更加全面和立体地解决隐名股东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弥补过往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因为立法本身是一个系统性强、周期性更强的工作,所以对于隐名股东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必须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周期,具体可以从这样几个细节之处展开:

1.从司法解释着手,规范隐名股东的相关概念,强调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和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要在后续的法律制度当中引入规范的名词解释和股东称谓。

2.对企业现行的《代持股协议》无效做出严格规定,如果《代持股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同时隐名股东本身愿意显名,其他股东也同意隐名股东显名,法院需要判定部分股权直接过户到隐名股东的名下,并且不得再转让给第三人;如果隐名股东本身就不同意显名或者其他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其进行股权转让,那么作为法院可以强制性的对公司予以减资,要求企业将由隐名股东出资的部分完全返还给隐名股东。

(三)完善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制度

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当中有关隐名股东的种种不足,需要把握这样几方面原则:第一,必须在法律体系当中明确出资者以及出资——这样两个基本概念;第二,明确隐名股东在企业当中的实际出资情况;第三,在不违背法律规制的前提下,隐名出资者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究竟成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于企业而言,如果隐名股东的选择影响或损害企业利益或其他股东权益时,有必要终止其隐名的权利。

因为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法律内容比较广泛,所以不能单纯借助《公司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内容界定隐名股东的全部问题,必须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辅助性的解释,如此才能让整个法律规则体系更加立体,更容易解决各式的纠纷问题。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上补充有关隐名股东的资格问题,平衡各方面的主体利益,并对其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如此不仅有助于维系市场秩序,同时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也能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隐名投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容易带来一系列的纠纷,关系到股东的个人利益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所以要想切实保护好隐名股东的权益,就要确认其身份,要在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理论知识以及特征的基础上,发现过往立法内容当中关于隐名股东的不足之处,然后提出针对性的增补建议。虽然从投资发展的角度来说,隐名股东所选择的投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自己不愿意公开出资的需求,也可以在根本上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以及资金压力,但是在已有的诸多司法实践当中,关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问题始终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制来进行引导,现有的广大司法部门也没有针对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这就意味着围绕这一特殊群体,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其应有的权益很难得到合理且全面的保障,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权利保护制度以及法律体系,才能协调以及平衡这类股东在企业投资中的利益需求,减少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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