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的思考
2021-11-27李娟娟
绿色科技 2021年8期
李娟娟
(湖北慧智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1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1]。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在2017年11月发布了《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通知中明确要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合理。
2 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重点内容
2.1 现有工程回顾性评价
环办环评〔2017〕84号文中提到对于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2],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规定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评、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梳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中无相关内容的,通过监测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因此,在进行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关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还应关注企业现有工程是否满足排污许可制度与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项目的排放总量、自行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环境管理现状、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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