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管困境与运行机制的路径选择
——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研究对象
2021-11-27沈晓云任洪涛
攀登 2021年2期
沈晓云 任洪涛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已经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研究的热点,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无不体现着新时代环境法治思维和环境法治体系的发展。其中,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运行成为中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创新点和出发点,而完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又恰好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的前提,这是顺利推行环境保险制度的关键条件。为此,本文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研究对象和内容,讨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践运行路径,以期对环境保险制度目标的实现、赔偿责任的落实以及工作的开展等起到推动作用。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初是在欧美国家推行,我国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很好的成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规定在1980年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载运2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证”。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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