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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察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2021-11-27赵青娟

攀登 2021年2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

赵青娟

(1.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青海 西宁 810016; 2.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

自秦朝以来,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政体之下,皇权至高无上,成为世俗权力的唯一来源和最高依据,进而成为传统国家监察制度的动力源泉。汉代监察制度的变迁既强调人的作用,也强调制度本身的重要性。从监察制度内部运行来说,汉代主要监察官员是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下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主体,其本身的道德文化素质,决定了其成为行使皇权赋予的监察权力终端,也就是说其对皇权的忠诚与个人品性等方面直接影响监察制度的效能发挥程度。从监察制度外部运行来说,社会运行向度和社会运行维度是两个较为科学的制度设计模式。

一、汉代监察制度的运行特点

厘清监察制度的基本性质,才能更好地理解汉代乃至整个传统社会中监察制度运作的特点。监察制度性质突出强调的是整个监督体系所发挥的效能和作用的核心即为皇权,他是治官之法,即可以“上框失策,下纠官邪”;也是治全之法,因为监察范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集立法、行政、司法、财政等于一体的综合监察制度;他也可治吏管民、制衡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1]因此,汉代建立的以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网格化的全方位监察体制,既能维护和巩固皇权,充分体现监察权互相制约的原则,也能制约掌握监察职权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本身,体制设计的科学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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