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子习二舞”:宋徽宗复古礼乐的尝试及其意义
2021-11-27赵艺兰
音乐研究 2021年6期
文◎赵艺兰
宋徽宗之前,北宋朝廷进行过五次雅乐改作,但所制新乐皆被认为“不合中和”,“弇郁震掉,不和滋甚”。①[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 年版,第2937 页。乐舞表演也已崩坏:“大乐之制讹谬残缺,太常乐器弊坏”,“舞不成象,曲不叶谱”,乐工皆农夫、市贾,“教习无素,瞢不知音”。②[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3991 页。有鉴于此,徽宗下诏设置讲议司,广求知音之士,讨论革除雅乐中的种种弊端。朝廷召善乐的蜀士魏汉津入朝,进行第六次雅乐改作,制成“魏汉津乐”,徽宗赐名为《大晟》。为推广新乐,同时为改变乐工出身低贱的状况,宋徽宗下令命生员习大晟乐,以备祠先圣及大祀。其后更是下诏“以国子习二舞”,以期全面恢复三代“国子”舞乐以祭祀的礼乐之制。但士子习大晟乐的诏令几经波折,而“以国子习二舞”到最后并未贯彻实施,朝廷复古礼乐的努力遭遇挫折。
大晟乐制定与颁行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宏观政治文化层面。林萃青认为,大晟乐的制作反映了北宋晚期政治、文化的复杂动态,体现了徽宗将礼乐与政治、军事、社会现实混为一谈的错误。胡劲茵则认为,大晟乐看似是一套音乐制度,实际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举措,是“崇宁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咏春研究了生员习大晟乐的情况,认为北宋晚期士子习大晟乐是中古时代礼乐乐工身份变革的一个标志,与后世“礼乐户”的产生之间有密切关联。③林萃青《宋徽宗的大晟乐:中国皇权、官权和宫廷礼乐文化的一场表演》,载《宋代音乐史论文集:理论与描述》,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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