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乐”新证
2021-11-27范常喜
音乐研究 2021年6期
文◎范常喜
据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秦汉时期中央政府设有太乐和乐府二署,分掌雅乐和俗乐。太乐隶属奉常(太常),主掌宗庙祭祀的雅乐。乐府则隶属少府,负责执掌宫廷中用于观赏玩乐的各类俗乐。出土的秦至汉初文字材料中,已见“奉常”“少府”“乐府”三职,①参见袁仲一《秦代金文、陶文杂考三则》,《考古与文物》1982 年第4 期,第93 页;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10、136—138 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 年版,第69、74 页。但一直未见“太乐”。不过秦封泥与汉简中另见“外乐”一职,颇受研究者重视。
“外乐”较早见于西安出土的秦封泥。②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第140 页;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学报》2001 年第4 期,第434 页。研究者或说是乐府所属,或说是少府所司,或者认为两者皆有可能,抑或是干脆不讨论其所属。具体来说,王辉、程学华认为:“‘外乐’含义不明。或指乐府分支机构,主管宫外音乐事务。”王伟认为,“外乐”可能泛称王宫之外的音乐机构。周晓陆、陆东之认为,“外乐”或与所谓“内乐”相对,可能是乐府所司,掌管宫廷、宴飨、韶武之乐。刘瑞认为,“外乐”官署在城外,是少府属官,相当于乐府。刘庆柱、李毓芳认为,“外乐”为“乐府”或“太乐”之属官。傅嘉仪认为,秦时有宫廷、宴席之乐,也有宗庙、祠祀之乐,或以“内乐”“外乐”分之。陈瑞泉认为:“‘外乐’大概是指秦时中原以外少数民族或秦疆域外他族的音乐,在性质上类似于西周的‘四夷之乐’,是帝王一统天下、王权四海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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