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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软法治理与硬法治理的融合

2021-11-27许利平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监督经济

许利平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迅速,谷歌、亚马逊、阿里、腾讯、百度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凭借其优势对市场进行垄断的可能,如搭售、捆绑、强制“二选一”等行为。这种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治理;在治理过程中,需要通过“硬法与软法的契合”来解决单一硬法治理之不足。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硬法治理的困境

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广泛采用数字技术,其垄断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传统反垄断的法律手段在处理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时遇到了挑战。

第一,法律适用的难题。判断某企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同的案例,采用不同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判断结果会大相径庭。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经营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近年来,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采取替代性分析法。这种方法在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下并不适用。互联网的免费性、消费者的黏性,使产品的替代性较弱,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测度标准基本上无法发挥效用。因此,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不能采用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式来确定某些经济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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