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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软硬法方式加强党风建设的路径探索

2016-07-09孟媛曹倩毓

现代交际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党风建设

孟媛++曹倩毓

[摘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年以来增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条新途径。在法治方面,我们有“硬法”和“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软法之治早已深植于社会,拥旺盛的生命力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们要充分利用软法加强党风建设,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制的关系,提高领导干部防腐防败的能力。

[关键词]软法 硬法 党风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001-02

一、党风建设中的存在的问题

两年多的强高压查案纠风反腐已经使得“四风”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从“八项规定”到“三严三实”的顺利实施,有利地证明了领导集体对于党内作风建设的高度重视,从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驰而不息的加强党风建设的态度。但党风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三类人”出现

如今在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如火如荼的实施之中出现了“好好先生”“叶公”“甩手掌柜”三类人。“甩手掌柜”是指对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指示不闻不问,就是说对于要实施的事项,或党组织事项,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全权交给他人负责,一切事由都不知情。“叶公”是指上级要求领导班子对某地的问题进行整改调查监督,而事实是采取动真硬碰硬的手段很少,总结来说就是“做表面文章”。“好好先生”是指发现问题后装聋作哑、包庇护短,只要不是直接涉及自己利益的就对此进行隐瞒遮盖的形式。

(二)追责对象标准的不清

在落实“责任追究”的压力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追责对象不清晰,追责标准不一致。还有追责时“量纪”的倚重倚轻也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同样的问题出现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如湖北谷城县某中心卫生院值班司机某某公车私用回家办私事2小时,担负主体责任的院党支部书记被党内警告;而陕西彬县地税局驾驶员某某节日期间私驾公车去西安,同样履行主体责任的该局局长吕刚,受到的处理则是并非党内处分的诫勉谈话。

(三)道德修养的短路

如今“打虎”“拍苍蝇”成绩显著,从他们之中得知这些人的道德修养出现了严重的短路,一些官员投机取巧、偷工减料、两面三刀、言行不一、上奉承下欺骗、豆腐渣工程等现象,以上这些反映出少数人对基本道德弃之不顾,同时严重损害了党章、党纪、党规,也侮辱了党员这神圣的职业。有一种说法是,在一个单位里,甚至有人把领导的批评视为值得炫耀的事情,认为和领导交情不一般是种筹码。这是一种讽刺,是一种极不应该提倡的现象。

二、软硬法之界定

软法与硬法正在发展成为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但是软硬法我们如何确定与区分?2005年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成立,扛起了国内软法(主要是公法领域)系统性、规模化研究开展的大旗。罗豪才教授等人强调法治化必须是软硬并举、“一元多样的混合法”,使其更加理性。

(一)硬法的范畴

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主持的“公共治理领域的软法问题研究”项目,这是人文社科教育重大项目,此项目对软法和硬法的关系及软法的位置及功能进行了界定。“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对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已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罗豪才和宋功德教授在合著的《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一书中指出:这种法范式将国家作为法制化的唯一轴心,强调法规范的国家性,逻辑的对抗性和法秩序的强制性。[2]他把以上对法的规范定位为“硬法”。总之,硬法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

(二)软法的范畴

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的三特质为:第一,软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软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再次,软法形成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一些社会组织、社会共同体等。如今,软法在社会各个领域不断出现,其势头高涨不减,对公民、法人、组织,甚至党员的权利自由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软法规范主要有四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约占1/5;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它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消极和积极双重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利用软硬法结合加强党风建设的路径

对于行进在现代化之路上的中国,法治是我们繁荣稳定昌盛的基石,在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理应让法治也融入党的建设之中,运用法治的思维去加强党的建设。法治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来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的最新形式。

(一)培养法治信仰

“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广大党员干部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价值追求,对法纪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崇敬,把“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合不合程序”作为党员干部的一种思维习惯,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同时应该学法纪、懂法纪,能够驾轻就熟地运用法纪法规,领会法纪授予什么权利,行使的办公程序是什么,若不依法纪及法规的后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法治信仰的培养有利于各个党员法治思维的培养,这样为反腐倡廉和党风建设带来了新理念、新思维。这样,党员可以从法治的角度审视自己,监督自己及他人。

(二)明确追责对象和责任

目前,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面的、最严的党纪”。它与旧版《条例》有三大变化:一是纪法分开,新版的体现了党纪有抓小抓早的作用,是对“纪在法前”的落实;二是强调追责,明确“负面清单”,在分则中按照同类相近,从重到轻的原则排序,它对违纪行为提出了清晰度处罚依据,可操作性强;三是制度化,条例新增了一些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禁止“权权交易”等。新《条例》的出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以预防上述犯同样的错误而区别对待的现象,同时也给全国违反党纪党规的后果处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指导和参考标准。

(三)完善党的规矩

党的规矩中有软法和硬法,其中包括国法、党章、党纪,这是硬法范围中的,具有强制的作用;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这属于软法范围内的,它是一种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是一些未列入纪律的规矩,是我党经过实践经验,约定成俗、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的,并不需要靠国家强制力去实施监督和惩处。例如,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延安精神、长征精神,这些就像在封建时代出现的《家规》《族规》,它是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没有强制的规范性。虽然它的这种精神并不在党的硬性法律中存在,但它同样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深远持久的,有时甚至是根深蒂固的。可以使人自愿去遵循。所以,完善党的规矩,党内法规有助于和有利于党员及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疑惑,从而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

(四)加强党员各方面教育

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锻炼中不断加强。[3]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邓小平在加强党风建设中强调:没有好的道德观念,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和社会风气,即使现代化建设起来了也不好,富起来也不好。[4]强党的思想教育是最基本的,包括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也包括精神教育,如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我们党要永远铭记,并且世代相传。精神教育有利于价值观念的改善,预防价值观念的偏失。再者还要进行道德教育,使其道德修养加强。党员要在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根守魂,始终保持党员政治本色。优良传统作风可谓是软法的一种形式,它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党员的思想、党员的行动,及党员的价值观。

(五)搭建国际潜逃反腐工作组

不久前,习主席访美时强调就遣返逃美贪官、查找腐败犯罪资产等加强合作。中美之间建立了“执法合作联合小组(JLG)反腐工作小组”,它是中国加强追逃追赃思维国际合作的缩影。有少数贪官利用我国制度法律上的漏洞及在工作中的便利,把大量不合法之财转移到国外,以便隐藏自己的不良行为。十八大以来开展专项行动、搭建追逃追赃平台等措施举,得了很好的成绩。习近平指出:“要搭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平台……要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要继续推动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下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5]这为建立平台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同时也为落实和推动平台的顺利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再者,外逃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使他们在外逃时有所顾忌和考虑,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刑警)对外逃人员进行围捕。

四、总结

“从严治党”是十八大提出“四个全面”中的一个,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整党整风运动式、会议专题式、法治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来加强改善党的作风的三种方式,法治方式是其最新形式。在如今公共之域多元化的背景下,面对内外环境多变的情况,用软硬法加强党风建设的新途径有待于更好地优化和探索,深入有效地建设党风需要开拓多种途径,做到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做到不敢腐、不能腐。况且如今,在“两学一做”的风气下,党风建设不再是政府、党员的任务,它是全体人民大众共同关心的、急需解决的,也是长期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1996.46.

[2]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8.

[3]习近平.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9-26.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1994:177.

[5]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36.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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