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性限缩”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例
2021-11-27姚蔚子
普洱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姚蔚子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519020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为核心之目的就是在实践中给予债权人保护,避免夫妻对于债务的恶意逃避。第一款只对除外情形进行了规定,有一些债务人与债权人会恶意串通,为了各自的利益,使得债务人配偶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需要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配偶的权益,这些均系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针对学界和社会的争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夫妻债务解释》等发布,对规则滥用的问题尝试进行限制。司法者根据相关法条,如果能够顺利的运用法学方法论填补法律漏洞,同时给出合理的论证,这样便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水平。因此,本文研究旨在探讨如何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法学方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并填补法律漏洞,望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厘清相关问题。
二、“目的性限缩”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的正当性
(一)目的性限缩之内涵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提出的“目的性限缩”被广泛运用,其认为隐蔽的漏洞可以被目的性限缩所填补[1]。目的性限缩的意思系法条之文义过于宽泛,涵盖了不应适用于此规定的案件[2],故需基于法条背后之真实意图,将该类案件排除于该条文文义适用范围外[3]。换言之,目的性限缩,是由于立法者未把须剔除的事项剔除在外,因而在司法审判中,为了秉持立法目的与弥补法律漏洞,将该事项剔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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