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研究
2021-11-26汪亚枫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汪亚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经历了中央的顶层设计、权力机关的批准授权、检察机关的试点探索以及立法机关的正式立法等多个阶段,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融入我国的法治建设。2017年检察机关开始全面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1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9万余件、民事公益诉讼1.8万余件。[1]可见,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理论基础难免缺乏,制度建设难免不健全,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丰富。解决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问题应当成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首要工作。三年来,约93%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在诉前程序中,而在诉前程序中,对检察机关产生消极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调查权的配置问题。因此,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有着实质性作用。
一、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理论基础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力。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检察机关要想高效、顺利开展公益检察工作,需要在法律层面找到调查权的配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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