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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

2021-11-26马嘉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马嘉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明朝职务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背景

(一)社会背景

明朝对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其立足于具体的社会现实状况,不得不对职务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对元朝灭亡教训的汲取以及对元朝在政治体制中遗留问题的解决,即以历史的目光审视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

第一,具体的社会现实状况。明朝立朝初期,刚刚被战争席卷的社会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加之天灾不断,起初对抗元朝政权的农民起义把矛头转向了新生政权。[1]而在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矛盾冲突不断加剧,例如,以朱元璋为核心的农民出身的武将与以胡惟庸为代表的地主出身的文臣之间的利益争斗。[1]为恢复经济、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统治正需要各级官员认真履职,然而,官员贪污腐败之风盛行,严重阻碍了明朝的统治建设。例如,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官员,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私吞浙西的秋粮等违法行为,前后总共贪污两千四百多万石粮食。这种风气不仅体现在中央官员之间,同时还在地方政府内部蔓延。地方官吏凭借自身手握的征收税粮等实权,假公济私、鱼肉百姓。官员的贪腐渎职行为不仅体现在行政领域,司法吏治的腐败更是令人瞠目结舌。一方面,这些官员利用捕囚、断狱等权力收受钱财;另一方面,还通过虐待囚犯的方式勒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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