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是简单的道德与法律之争吗?
2021-11-26文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文 扬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一、为什么重访礼法之争?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近代中国首部刑法典《钦定大清刑律》(又称《大清新刑律》)颁布。这部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发生了激烈争论,即学界熟知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简称“礼法之争”)。尽管有学者指出两派的一些观点并非泾渭分明,但毋庸置疑,围绕“无夫奸”等条款的争论,集中体现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分歧和焦虑。正如躬亲其役的陈宝琛所言,“新刑律草案于无夫奸之宜规定与否,或主礼教,或张法理,互相非难,未有定说。”这句话同时表明,“无夫奸”入刑与否的争论,是理解礼法之争的筦钥。
修律大臣沈家本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进呈《大清新刑律》草案,其中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凡和奸有夫之妇,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该条文改变了《大清律例》凡和奸皆治罪的规定,不再将和奸无夫妇女行为入刑,于是遭到激烈批评。面对批评,草案的实际起草人日本冈田朝太郎申言:“国法中处罚奸非等罪,其最宜慎重者,须划清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之界限,盖恐教育与法律混淆而为一也”。[2]在他看来,“无夫奸”属于寻常和奸行为,违反道德但不应入刑。对此,坚持“无夫奸”入刑的礼教派代表劳乃宣批评道,冈田朝太郎“在离法律与道德教化之事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于道德教化”[3],“夫法律与道德教化诚非一事,然实相为表里,必谓法律与道德教化毫不相关,实谬妄之论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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