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编撰研究
2021-11-26黄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黄 硕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81)
当下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新事物等不断涌现,这可能导致社会矛盾也出现新情况,这些新事物均应在法律规范之内,才不致使社会失范。然而我们的立法条件、技术、规治理念等还未跟进社会发展,这就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对新问题的处理存在一定困惑。对于此类问题,存在法制不完善的地方,或立法仅有原则性规范,或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难,在无具体司法解释时,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编撰指导性案例进行案例指导,是当前较好的解决途径之一,也为最终修正和完善法律积累立法经验。同时,近些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被社会民众认为的司法怪象:同案不同判,类案未见类判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了司法权威。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问题在法律的理解、阐明和适用上,还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权威性的适用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指导性案例”由学者学术讨论后走进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方案,再被党中央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之一。中央政法委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可见,指导案性例制度的存在对当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概况
检察机关自1956年编撰指导性案例以来①从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制度和现实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编撰的主体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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