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权正当化依据的反思与重构
2021-11-26李雪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李雪健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随着“于欢案”“昆山案”“赵宇案”等典型正当防卫案件的发生,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已不再满足于具体成立要件的学说之争而上升至作为学说基础的依据讨论。学界之所以转变研究重心,原因有二:一来传统正当防卫研究囿于原理学说之争而愈发难以回应实践复杂的说理要求;二来我国晚近受益于教义学发展,理论工具逐渐丰富,教义学者解释能力不断加强。经过长达数年的讨论,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作为德国通说的包括个人保全原则(Individualschutz)与法秩序确证原则(Rechtsbew hrung)的二元论[1]与作为日本通说的优越利益说[2]为代表的两大阵营。不可否认,既有学说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德日教义学的移植,二者能否担任“正当化依据”的重任仍需检验与反思,故本文拟从正当化依据所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入手,为检视既有学说与重构正当防卫依据提供基本方向。
一、正当防卫正当化依据的基本问题
(一)正当化依据应当实现内在价值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下称“正当性依据”)是指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依据与本质同一,依据就是内在存在的本质,本质是自在自为的存在[3],是拒绝将认识停留在事物的直接性而透过现象获得的内在,是自我同一性的持存,是对象内在的趋同[4],这意味着本质要求事物内源性的统一而非对立。因此,正当防卫依据所体现的价值理应呈现出内在化约的统一而非二元对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