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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用于检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的路径研究

2021-11-25孙丽君尉宇航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哈希检方检察

孙丽君,尉宇航

(1.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2.兰州财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20)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区块链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技术正延伸作用至社会其他领域。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还需加强其在社会疫情防控中应发挥的职能作用。《通知》还强调,疫情期间应减少外出办公、办案和集中培训,避免大规模集体性活动。因此,在保障检察系统自身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如何使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检察机关在传统互联网C/S架构下线上工作的固有不足,我们就区块链技术用于检察系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的可能路径进行探讨。

要论证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需要面对以下问题:检察公益诉讼现行的线上工作模式是否存在弊端?新型的互联网技术——区块链能否弥补检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存在的不足?为了解决目前线上工作存在的不足,检察系统应该构建哪种类型的区块链用于公益诉讼?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将沿着以下思路进行论证。首先,界定检察公益诉讼与区块链的概念特征。其次,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自身的工作需求,论证区块链能起到弥补传统线上工作不足的关键作用。最后,通过进一步的应用设计,提出区块链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模式。最终得出,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能够切实有效地助力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线上工作。

一、检察公益诉讼与区块链理论概述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双重权责与谦抑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起到督促作用的诉前检察建议阶段(即检方向相关机关、组织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第二是起到兜底作用的正式起诉阶段(即相关机关、组织决定不起诉时检方为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可以将检察公益诉讼视为由法律监督机关提起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客观诉讼。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性,需从其双重权责及兜底性进行分析[1]。

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权责[2]。根据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相比于一般原告,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之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其在公益诉讼中既作为维护社会公益的公益代表,又作为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执法、司法活动的职责。此外,检察机关的双重权责还体现在诉前的调查监督当中。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调查权与监督权:当出现可能引起公益诉讼的隐患时检方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当行政机关利益与社会公益出现割裂导致行政执法失灵时,检方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若该行政机关仍未履行职责,检方亦可正式提起公益诉讼[3]。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兜底性、谦抑性,强调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优先发挥作用。《决定》以诉前检察建议作为正式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前置要件,旨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公益。位属不同领域的行政机关相比检方在其自身领域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能够精准高效地规制侵犯公益的行为、及时救济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公益诉讼中,除监督执法外检方应注重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若行政机关已经接受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可以考虑停止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方应主动寻求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同合作,采纳其专业建议。

(二)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特征

2008年发表的“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4]一文阐述了一种全新的数字货币系统,即架构于区块链上的,区别于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传统货币系统的一种去中心化、去第三方的数字货币系统。该文章的出世不仅将比特币带入了市场,更是为金融科技进步提供了尤为宝贵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我国工信部在《2016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对区块链作出的定义是:“区块链技术是利用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和储存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自由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框架和计算方式。”简言之,区块链为由各个区块按时间顺序组成的,具有点对点信息传输、自动执行、共识算法、非对称加密等技术的分布式记账系统。与传统的中心化网络框架相比,区块链具有如下技术优势。

1.以技术背书构建信用模式。传统互联网C/S架构下各节点间的互信模式主要来自中心机构的担保以及各个节点的社交活动逐步产生。以互联网在线交易为例,不同网络用户之所以对自身线上交易的安全持有信心,一方面是因为对该交易的中心机构即银行的信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熟悉,因此传统的线上应用始终需要依赖第三方中心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区块链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主张各节点间的单向交流,完全排除第三方的干预。在该系统中,所有链上信息都会被同步发送至各个节点,所有节点都将参与链上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除此之外,该系统下的任意活动都需经过共识算法的验证:共识算法要求各节点对于某活动的记录需保持一致,无论是单个节点记录出现错误还是恶意篡改记录信息都不会影响该活动的顺利进行。基于上述特征,区块链上各节点间的信用构建仅需依靠区块链强大的技术背书。

2.具有防篡改、可追溯、高度保护隐私的特点。区块链的防篡改特征来自哈希运算[注]哈希运算即散列函数,指将输入值通过散列算法输出为散列值(哈希值),该函数具有确定性、不可逆性、混淆性等特征。以及共识算法。区块链并不会保存原始信息,而仅保存对原始信息进行哈希计算所得出的哈希值。以常见的SHA256算法为例,该算法可以快速将原始信息输出为哈希值,但却无法在短时间内利用哈希值反推出原始信息,因为区块链仅会保存节点个人信息的哈希值;即使链上数据库被攻破,各节点也无须担心身份信息、金融账号等敏感信息遭到泄露。哈希运算还具有高敏性,篡改者对原始信息的任意细微改动都会导致哈希值的变化。除此之外,共识算法主张“多数人正确原则”,只有在连续伪造信息的速度超过链上50%节点的情形下才能对链上信息进行修改,这意味着至少要同时控制该区块链上51%的节点才能篡改链上记录;即使能够做到,其所付出的代价也将远远大于篡改链上信息所带来的收益。

通过哈希运算得出的默克尔树可以保证链上信息处理的每一环节都可以被追溯[5]。将记录链上活动的哈希值两两分组并重新计算哈希值,直至剩下一个哈希值,通过这一不断重复构建的过程所形成的二叉树状结构即为默克尔树。在该结构下,若某笔信息被篡改,只需要分别验证该二叉树的各个节点就可以定位出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错误,从而实现记录过程的精准追溯。

3.具有高速处理数据的能力。设立中心服务器是传统C/S网络架构的主要特点,其数据处理能力取决于中心服务器的计算能力,而单一服务器的算力始终有限且提升成本较高。相比之下,区块链主要由动态组网、链式结构、共识算法三方面构成: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各动态节点直接相互传输;修改某一区块数据需要随之修改之后的所有区块;数据上链需要所有节点进行共识算法。在其分布式结构下数据处理的工作被平均分配给各个节点。随着节点数量的不断增加,该区块链的计算能力也将逐渐提高,因此,理论上区块链的计算能力几乎不存在上限。

二、区块链用于检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的优势

目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线上工作的重心主要在线索收集、存证取证以及全国公益诉讼案件整理等方面。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例,随着2013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正式上线,检察工作逐渐脱离“手工作业”模式,实现了案件的“信息化”管理[6]。该系统功能主要体现在线上录入执法信息、线上管理执法流程、线上监督执法活动、线上考评执法质量的集成式应用。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线上工作,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建设的智慧公益诉讼取证云平台是一个典型例子[7]。该平台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将手机端取证、GIS系统以及检测设备数据实时入网等与指挥中心连接起来,其功能主要为实时指挥案件办理、取证固证即时化智能化、案件证据展示等。

无论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还是公益诉讼智慧调查取证平台,都能够在检察公益诉讼的不同环节发挥作用。但二者的设立均是基于传统的C/S网络架构,这导致其线上工作存在诸多缺陷。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引入区块链技术,能够弥补检方线上工作的现有不足。

(一)平衡公益诉讼所涉主体的权利

公益诉讼所涉主体比一般诉讼更为复杂,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在该类公益诉讼中,所涉主体除检察机关外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普通民众、社会组织甚至是其他行政机关(如当地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主体身份地位的不同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若将这类公益诉讼工作在传统互联网C/S架构下的线上进行,极易导致权利失衡问题。

传统互联网C/S架构的信息传输模式为:由中心管理节点进行统一信息处理,再由其选择发送给其他节点。相比线下检务工作,这的确可以实现信息的高速交互,但这并不能够使除检方外的其他主体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得到同等保障。在该过程中,中心节点即检察部门的自由选择起到了关键作用,无论其偏向哪一主体,都会导致公益诉讼主体间诉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此情形下,相比于其他行政机关和大型企业,普通民众的权利保障就可能成为问题。而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其分布式系统下,各个节点间的信息传输将同步送达,再由全部节点进行共识算法才可生效,链上信息由各节点共同维护和管理。无论是检方进行必要的工作披露、发布公告还是其他组织自咎、主动改进工作等信息发布,都将在真正意义上做到即时、公开、同步地被所有检察公益诉讼所涉主体获取。除此之外,基于区块链可追溯、难篡改的技术特点,即使是该条区块链的拥有者也不能够随意修改链上信息,可以说区块链对检察公益诉讼检方的诉前工作作出了强大的技术背书。

虽然区块链上各个节点权利相对平等,但要设立特定区块链仍需有发起人的存在。在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方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权责。要建立诉前公益诉讼专属区块链,其发起人既要具有一定号召力,又要能在其他节点加入的过程中起监督作用,严格把控身份认证及加入门槛,确保该链正常运行。在检察公益诉讼所涉主体中,只有检察机关能够以其法律监督权满足上述要求,又能以公益代表的身份确保其与其他主体保持链上权利的相对平等。无论搭建何种类型的区块链都要求各节点身份权利相对平等,因此刑事案件中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工作并不适合采用此模式。

(二)保障线上线索、证据等信息的安全性

当前我国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网络线索除由公益诉讼智慧调查取证平台上传外,主要是来自各大网站、论坛、公众号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曝光。相比于检察机关线下工作中内部案件的交办、转办以及外部案件的移送,网络线索真实性的确认是当前检务工作的一大难题。以录音录像为例,对于存储于传统互联网应用上的录音录像信息,无法保证其不会被篡改、剪辑,且他人对该数据提取、修改的痕迹容易被清除。因此,检察机关在选择此类线索作为证据使用时,往往首先要“自证清白”[8]。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间的信息交互也存在风险。因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兜底性、谦抑性,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在诉前充分的信息交流十分重要。以某市检察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的检察公益诉讼中采用的线上信息磋商方案为例[9]。为了提高监督职能,该市检察机关与市环保局、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密切接触者隔离区废物处理”的微信群,利用微信群保存隔离点废弃物的跟踪记录,先由相关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再由检察官进行隐患汇总分析。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可通过该群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在短期内积极履职,对于及时依法整改、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不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但将该工作建立在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时,传统的中心化架构无法保证线上信息不被篡改、泄露,所有用户账号都有被黑客攻陷的风险,这必然导致用户间的互信程度降低。而即便是行政部门的内部数据库,也存在被攻击的风险。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19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有攻击团伙长期以我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网站为主要目标实施网页篡改、布式拒绝服务等攻击[10]。

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建设检方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同合作机制的基础,从技术上排除了链上信息被篡改的可能。线索提供者利用区块链向检方提供线索,或者检方在链上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信息交流,经过全节点的共识算法后将上述内容计算为哈希值储存于区块链上,通过非对称加密进行线索提供者、检方、行政机关的身份认定,避免出现冒名情形。且通过非对称加密进行身份认定,并不会导致线索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遭到泄露。基于区块链所搭载的默克尔树,线索提供、保存、作为证据选用等环节的任何部分出现变动,都可以通过对比各“分叉”处的哈希值进行精准定位。在此技术背景下,任何主体对链上线索的任意细微修改都将变得耳目昭彰,检察公益诉讼中检方、行政机关及线索来源方协同合作的安全性将得到保障。

(三)革新存证、固证手段

检方传统的线上存证固证手段繁琐,具有滞后性。在传统中心式的网络架构中,客户端之间的通信依赖于中心服务器,检察院提取线上数据作为证据往往至少需要四方主体的参与(即数据来源方、网络运营商、检察院和相应的线上平台)。电子数据的传输由中心服务器发送至平台,再由检方从平台上提取,程序的繁琐导致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隐患都可能带来证据可信度的下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对检察机关使用的电子数据给出严格标准:检察机关使用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相应的中介机构公证来推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相比于区块链技术背书的信用模式,第三方机构的加入不仅会增加检方的工作负担,更会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

除此之外,中心网络结构打造的检察院线上应用系统依赖于平台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信息处理过程中任一服务节点出现问题都将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单一服务器有限的数据处理能力决定了检方无法即时处理来自全国的大量线索。而区块链所搭载的是P2P服务器,在分布式框架下该服务器的信息处理能力理论上直接取决于节点的数量,节点数量的增加必然带来服务器信息处理能力的升高。面对公益诉讼中来自全国盈千累万证据的存证、固证需求,“链上存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司法工作的其他领域,区块链存证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截至2019年10月31日,我国已有22家法务部门(涉及法院、国家授权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司法鉴定中心及公证处)采用区块链存证,总共完成超过1.94亿条链上数据存证[11]18。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针对瞿某某侵害革命英烈董存瑞、黄继光名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已经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12]。这说明区块链技术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实际工作中已有了初步应用。

三、区块链用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应用模式

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检察公益诉讼,还需建立具体的应用方案,我们将其设计为以下四个模式。

(一)联盟链上搭载检察公益诉讼诉前集成式应用

根据去中心化程度的差异,区块链可以分为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严格限定单位的私有链,以及多中心、部分节点拥有更多权限的联盟链。联盟链通常由多个互晓身份的组织共同构成,适合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具有严格的身份认证及准入、权限分配机制,且在一定时间内链上节点数量固定、处理的业务具有统一共识。因此我们选择将联盟链用于检察公益诉讼相关工作。

虽然分布式系统强调所有节点的权利平等,但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必须要保障检察部门的核心监管职权;在案件信息的共享上,不同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信息读写权利也应限定在自身案件当中。对此,联盟链所特有的“部分去中心”的混合式P2P网络可以将检察部门设定为“超级节点”(如图1),对于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全局披露,只赋予超级节点读写这部分信息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同一联盟链中,可以将不同案件的信息进行隔离,例如在Hyper-ledger Fabric的channel机制中即可将不同业务的区块链进行隔离。因此相比于公有链,联盟链成员间身份互相知晓、可以授予不同节点特殊权限的特点更加适合各级检察院、不同社会组织以及公益诉讼涉及的其他主体共同参与。且联盟链上各节点都是为了同一目标(即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工作,因此无需设立额外的激励代币。

图1 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节点组合模型示例

除此之外,联盟链的应用可以打破公益诉讼主体之间的“信息孤岛”。在公益诉讼可能涉及的主体中,各级检察院、社会组织、涉案企业、行政机关等在现实生活中拥有不同职能、处于不同地位,因此主体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必要信息披露以及与其他主体进行信息交流时信息也无法即时到达。而联盟链的应用可以解决此问题,以发布公告信息为例。在其P2P网络中发布公告信息无需通过中心节点,发布信息的检察院只需要将信息发布给一定数量的相邻节点,其他节点收到信息后也按照一定规则发送信息,最终发送至所有节点;经所有节点的共识算法后该信息将被永远地记录在联盟链上,不会被篡改,而上述过程几乎可同时完成。且联盟链具有严格的身份认证及准入机制,不用担心与案件有关的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发生泄漏。因此,可以将联盟链引入检察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公益诉讼智慧调查取证平台等应用对接在该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上,从而打造检察公益诉讼的联盟链集成式应用。

(二)非对称加密保障节点身份认定

非对称加密是指由加密人用私钥加密、解密人利用加密人的公钥进行解密的机制,其中公钥由私钥产生且一一对应。在区块链的具体应用中,该技术可以确保各节点的身份认定。当区块链用户登记时,会生成一个随机数,这个随机数会产生一组字符串(私钥),私钥的字符串将同时产生公钥与地址,其中只有公钥和地址是公开的,如果某用户想要接收他人的文件,则只需要向对方提供自身的地址即可,如果某用户想要给对方发送文件,则需要把自身的公钥和地址一起提供给对方。

以利用区块链建立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交流合作机制为例,该应用的具体流程如下:若某行政部门向检察院发送一条线索,经哈希值计算得到摘要1,再通过该行政部门的私钥加密这个摘要得到一个密码。该部门将其向检察院发送的线索、公钥以及密码在区块链上进行广播,再由其他主体对这段信息进行哈希计算得到摘要2,之后通过该部门发布的公钥解密密码得到其计算的摘要1。经对比,若摘要1、2相同,则证明这条信息确由该行政部门发出,即为真实信息。

该行政部门用私钥对计算后的摘要进行加密,类似于我们在文件上的签名;因私钥的独一无二,如果该摘要没有其私钥的加密,使用由其私钥产生的公钥解密是无法计算出原摘要的。正因如此,在区块链上建立的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作交流机制中,对信息的非对称加密可以看作是任一部门对所发出信息的签名,既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又可以认定该信息的确为该部门负责人亲自发出。

(三)链上存证与智能合约证据筛选

2018年9月7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链上存证、固证的效力给予了认可:“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同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主张在各个社区之间设立特定公益诉讼联盟链准入节点,将现有的公益诉讼智慧调查取证平台对接在该联盟链上,联盟链对各节点提供的线索进行抓取,并将其内容计算成哈希值后保存在链中,作为后续检察机关选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如上文所述,检察机关选用链上证据时,仅需要依靠哈希计算、默克尔树等核心技术带来的不可篡改、可追溯的强大技术背书,就可以证明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而无需第三方公证机构参与。

除此之外,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编写的智能合约作为线索筛选工具。智能合约,即一组由数字指定的承诺以及合约各方可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将智能合约架构在区块链上,利用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使智能合约双方身份的认证、交易过程的记录以及交易过程的维护与运输都基于分布式系统。依靠区块链最长链原则、工作量证明、时间戳等技术,架构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可以保证合约内容不被人为破坏、修改以及合约内容的自动执行。面对来自各地的,专业性、完整度不一的大量线索,可以在联盟链中构建线索排查智能合约,例如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受损害利益的程度与事实是否可以查证以及是否具有明确的当事人等问题作为智能合约启动的要素,再通过自然语言分析等技术将符合上述标准的线索由智能合约自动发送至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中进行计算存证,以完成初步的线索、证据选用。

(四)用智能合约对接正式起诉

在此阶段,可以编写智能合约用于发送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将证据筛选成功、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以及其他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不起诉等要素作为启动该智能合约的条件,当条件满足时该智能合约将会自动发送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至链上相关主体。

在这之后,为该智能合约设定后续工作的两条不同走向。若该主体已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的内容,并将相关证据提交至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上,智能合约将对全过程进行哈希计算,而计算后的哈希值将永远储存于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上。若该主体没有完全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该智能合约将自动移送案件信息至相关法院,随之正式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至此,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的具体应用设计基本完成,见图2。

图2 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具体应用设计示例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互联网法院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全国22家法务部门(包括法院、国家授权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司法鉴定中心及公证处)总共完成超过1.94亿条链上数据存证[11]6,18。基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互联网司法所打造的诉讼、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送达等线上一体化模式已经趋于成熟。但不同于一般案件的是,在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院担任着不同于一般公益诉讼原告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除起诉、质证等工作外,检察院还附有协同督促其他行政部门行使职责、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权利义务。检察院在正式提起公益诉讼前,利用区块链技术协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存证、固证等工作,对接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等程序,不仅可以大幅提升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效率,还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司法一体化建设。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担任关键角色。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总书记指出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探讨了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中引入区块链技术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联盟链,旨在利用其无须互信、防篡改、可追溯、强隐私保护力、高速数据处理能力等技术特征,使检方能够在检察公益诉讼的信息共享、存证取证等环节更好地发挥职能,消除传统线上工作带来的隐患,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司法的整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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