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
2021-11-25
现代交际 2021年5期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解释工作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法律询问答复作为法律解释工作中的一环必然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法律询问答复在性质、效力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存在诸多争议。如何使法律询问答复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发挥良好作用,是一个亟须探讨的问题,有必要深入分析,以厘清其性质,明确其效力范围。
一、具体案例引发的效力之争
(一)案例导入
1999年5月15日,广西钦州市秦城区计划生育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董焕斌生下计划生育外第二胎构成超生事实为由,对董焕斌做出征收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董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当地有关执法程序,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在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之前,计生局并未告知其举办听证,因此计生局征收计划生育费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认为该决定合法,其依据为法工委复字(1996)2号文。根据该答复,计划生育费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范畴,并非罚款,因此可不适用相应的听证程序[1]。
法工委复字(1996)2号文件是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