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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悔权行使的问题和对策

2021-11-25林振宇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制度评价

林振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所出现的问题

认罪认罚反悔权是指“被告人作出了对之前认可、承认的部分或者全部罪行的否定,或者对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所载明的量刑建议作出相反的意见或评价”。[1]反悔权可以分为对认罪的反悔、对认罚的反悔和对全部的反悔。两高三部已于2019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被告人反悔权问题,针对不同阶段的反悔做了程序上的基本指引,但对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如何处理相对应的问题还比较模糊。现结合司法实践可将问题归纳如下:

(一)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的证据效力问题

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基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将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的情形不在少数。那对于该类情况的被告人供述如何采信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2]

(二)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的量刑评价问题

量刑确定是刑事审判威信、价值的最终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因为自身的摇摆不定,在认罪认罚后在审理环节中对建议量刑提出异议,从而行使反悔权,此类情况占认罪认罚被反悔的绝大部分。如何评价被告人的此类反悔权行使,是否应该给予从宽处理,或者处理的幅度如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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