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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实现追偿权的现实困境分析

2021-11-25陈亚新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陈亚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71)

一、连带债务的概念及连带债务人追偿权构成要件

(一)连带债务的概念及其与共同之债的区别

1.连带债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可以由当事人明示的法律行为设立,亦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若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法律亦无相关规定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连带债务”。

2.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别

共同债务是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共同债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带债务,不宜直接推定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划分。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只能向全体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部连带债务人或者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可以要求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或部分给付,但债权人只能要求给付一次,只要任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剩余连带债务人相应免责。连带之债,本质上是相互独立而具有共同目的的数个债。每个连带债务人均有义务履行整个给付、清偿全部债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二)连带债务人追偿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连带债务人追偿权,对公平分配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风险意义重大,是实现其内部利益均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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