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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边际研究

2021-11-25杨洋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杨 洋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便出现了“知假买假”现象,并一度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学界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而激烈的辩论,辩论大多围绕着“‘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受到支持”而展开。

支持者和反对者虽已就此问题展开了近20年的争论,但距离社会发展需求、凝聚共识、完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仍具有一定的距离。在此背景下,笔者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书籍,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争论肇始——以王某打假事件为代表

199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虽已出台许久,但民众维权意识尚未觉醒,官方正等待着一个契机能够真正将《消法》用于实践。

22岁的王某读到了《消法》相关文献资料,并决定将其应用于实践,他购买了12副伪造的索尼耳机,并开始起诉维权。1996年,天津和平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其胜诉。然而隔年,在王某的另一起知假买假起诉案件中,法院却以原告短时间内购买众多数量假冒产品为由,判处其败诉。[1]

这说明了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该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应用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而学界针对这一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法律渊源

争论愈演愈烈,其背后是法律规定的左右摇摆。为更好地探寻知假买假问题的社会渊源与经济基础,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整理。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消法》并未预料到会出现知假买假现象,[2]而2013年修订的《消法》又因为当时该问题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过大的争议而故意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模糊处理,[3]因此并没有任何权威文件足以支撑某种立场以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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