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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21-11-25白雨鑫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受让人瑕疵

白雨鑫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转让制度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权转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在发生转让之后意味着受让人将依法取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转让之后应由公司内部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受让方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转出的方式和对象可以划分为股权对内转让和股权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公司股东股权内部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具有随意性、任意性,可以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内部其他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转让股权时无需其他股东的授权即可操作。由此看来,在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采取了自由主义原则;对外转让的程序要复杂一些,即股东转让股权之时要通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同时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将体现在股权对外转让中,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性为主。[1]正因如此,股权转让制度的人合性是难以估量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表示,在股权内部转让时体现更为突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法律风险,有效地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法律风险的规制及规避才能更好地保障营商环境的稳定。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交易投资过程中,有收益就必定会有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不例外。股权转让的风险伴随着股权转让过程始终,有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也有交易人本身的道德风险。在合同签立中的风险属于瑕疵型风险,大致体现在主体、股权、程序上。首先,我们先简析一下主体风险,何谓主体,即合同交易的双方为合同的主体,主体存在瑕疵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误将合同与该公司签立而非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任意转让自己股权的股东也是瑕疵主体。其次,我们要简析一下股权瑕疵,股权作为我们合同签订时的客体存在,若能够正确保证合同的签订,股权也不应该存在瑕疵,股权上的瑕疵大致可以概括为: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实、该股权已设定担保、该股权已被采取司法措施、该股权已被转让等情况,这些都对股权的质量和价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后,我们将在程序上审核是否存在瑕疵,股权的转让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流程,股权对外转让时,要经过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该权利不得侵犯,若出现违反相关程序环节的行为,则被视为程序瑕疵。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由于投资人不在公司的内部,将会产生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投资人所掌握的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缺乏或不实,这就需要投资人必须进行事先的调查。其次,股权受让人应当与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细致的沟通,确保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变更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的义务从而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受让人自身的原因亦将导致股权交易失败,有可能出现受让人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也将导致股权交易失败。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对策研究

(一)对合同签订中主体瑕疵、股权瑕疵、程序瑕疵的防范

笔者将针对上述情况进行逐一对应的对策剖析。首先,是针对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之主体风险,受让人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合同交易的双方应当是受让人本身与该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一定要明确这一主体。还有一些特殊主体受让人也必须明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转让股权的股东有很多种,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因此,受让人一定要明确交易人是否以本人所持的合法股权为交易客体以及该交易人是否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其次,是股权交易中的股权瑕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通常与股东数量、出资比例、实际约定等有密切关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需要对于该公司的具体股权结构、出资比例、股权有无质押等状况进行详细全面的尽调,以防止股权处在质押期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从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法顺利交易。股权是否存在瑕疵直接干扰了合同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受让人必须充分地调查,确保自己得到的信息准确性,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交易双方也有义务确保消息的准确性,这样无疑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市场秩序走向良好的有利因素,一方面它维护的是交易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一种无形的良好风气在交易市场的拓展蔓延。

最后,是针对程序瑕疵的处理建议,据《公司法》中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循“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原则才能进行,并且需要其他过半数以上股东的签名认可,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且宣布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终止股权转让进程,同时还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在签订合同之时,笔者建议双方立下字据针对一些违约条款即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骗等行为应当如何赔偿,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自行裁定,这是为了交易风险出现而进行保障权益的一种弥补型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去双方共同认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既能保障权益又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对合同履行中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防范

信息的不对称性将使交易中充满不确定性,受让人应当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做好事前调查。为了避免交易后凸现的矛盾,受让人应当积极行使事前调查,调查应当涉及内容如下:公司章程、公司年报、公司经营情况、股权架构、资产与负债等。受让人只有正确的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才能够有信心从自身做起保障信息的准确。针对受让人可能出于资金不足无法促使合同的进一步履行,交易方可以要求受让人对合同交易中涉及的资金不足时进行担保、质押、抵押等手段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引进第三方机构核实双方资料进行监督。

四、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此也十分重视,“十四五”规划国家对营商环境大力优化,市场经济也必将越来越有活力,股权转让的交易也将层出不穷,对其将衍生的一系列法律纠纷,笔者大致概括了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法律建议,希望能够为法律纠纷贡献一己之力。通过降低股权纠纷,维护股权交易市场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更好的启程“十四五”规划和迎接2035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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