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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定不构成犯罪
——以财务混淆为视角切入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陈 宁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一般意义上,“人格否定”是属于民商法的法律概念,学术界大多单独从民商法的视角去解构分析“人格否定”理论,司法实践中,涉及人格否定情形的行为也大多直接适用公司法中人格否定制度去规制追责。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格否定类案件有可能发生民事与刑事规制的竞合。当一个涉及人格否定的行为最后被评价为犯罪并受到刑法的惩治,人格否定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人格否定制度的逻辑何在?行为是如何构成相关刑事犯罪的?针对目前人格否定类案件的理论与实务困境,笔者从人格否定中的财务混淆行为入手,着眼于目前研究较少的人格否定类案件与刑事犯罪的竞合,通过对以上问题做更细致的分析,试图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规制中找一个平衡点,以期为处理该类案件找到一个合适的范式,解决人格否定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困境,实现人格否定制度与刑法共同希冀的公平正义价值。

一、人格否定类行为的刑事规制困境

人格否定类行为一般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中人格否定制度进行评价追责,这也符合公司法中人格否定制度的设计初衷,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将完全可以适用人格否定制度解决的行为转而用刑法评价定罪量刑的情况,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加以反思与进一步探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经办的若干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其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就完全符合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要求,可以借助公司法的人格否定制度去解决,而不是一味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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