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组织法修正案
2021-11-24阮氏金银,刘玉娣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2期
关键词:活动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国会组织法》(第57/2014 / QH13号)修正案。
第一条《国会组织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和补充
1.在第二十二条第1款后面增加第1a 项,内容如下:
“1a.有一种国籍是越南国籍。”
2.对第二十三条第2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2.专职国会代表的数额应至少占国会代表总数额的40%。”
3.对第二十六条第3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3.专职国会代表应参加专职国会代表会议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的其他会议。兼职国会代表有权登记参加专职国会代表会议以讨论他们关心的问题。”
4.对第四十三条的一些条款和项目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1)对第2款(4)项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4)指导咨询机构的活动,协助国会代表团的活动。”
(2)在第3款后面增加第3a 项,并对第4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内容如下:
“3a.国会代表团中专职国会代表的人数和名单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批准。
各省和中央直辖城市负责管理干部的基层职能机构,按照责任分工,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管理各自地方中为专职国会代表的工作人员。
4.国会代表团办公厅和省级人民议会是为当地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的活动提供咨询、协助和服务的机构。
各省和中央直辖城市地方政府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负责为国会代表团安排办公厅,组织和确保国会代表团和省级人民议会的活动经费。”
5.修订和补充第四十四条的名称并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些条款,内容如下:
(1)修订和补充第四十四条的名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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