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对策研究
2021-11-24王东苑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王东苑
(武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1)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
由于高校直接性的加害行为而使得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这样的学生伤害事故被定义为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一般来说都是因为高校教职工行为不当而在教学期间对学生的人身进行伤害所导致的。依据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被划分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这就意味着高校用人单位不管有没有过错都需要对教职工产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
由于高校没有相关的安全保障而没有尽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发生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被界定为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这种类型的伤害事故一般来说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所导致的:其一,是由于高校管理不到位,校园设备实施出现了安全隐患而且没有及时维护所导致的伤害事故,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里面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需要承担由于没有尽好相关义务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所以高校不尽好维护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1]。其二,是由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学校相关规定的保护,以及当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施救所导致的。如果高校没有履行好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当学生的安全受到侵犯时学校需要尽到教育管理疏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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