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航行自由”国家责任的逻辑证成*
——中国应对美国“航行自由”主张的策略选择
2021-11-24吕方园
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国家
吕方园
航行自由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基石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然而,《海洋法公约》对于航行自由的权利边界与限制却是不明确的,使得“航行自由”的尺度界限为何,一直处于理论与实践的争议之中。现实中,“航行自由”成为美国等国家“横行自由”的借口,美国以自身的标准,认定中国在南海正当权益主张属于“过度海洋权益主张”,并进行军舰武装巡航。美国的“横行自由”是中国南海地区的不安定因素,背离了《海洋法公约》“航行自由”之本义。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框架下,美国的行为具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内涵特性,理应承担过度“航行自由”的国家责任。但是,过度“航行自由”引起的争议解决往往通过政治化或者双边磋商谈判等方式,逐渐偏离国际法治化轨道,《海洋法公约》成为政治博弈的工具。政治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符合《海洋法公约》和平用海的宗旨。因此,如何规制过度“航行自由”,亟需回归国际法治框架下,构建过度“航行自由”国家责任体系,以实现国际法治的公平正义,也为我国应对美国“航行自由”主张的策略选择提供理论指导。
一、构建过度“航行自由”国家责任的法理基础
过度“航行自由”争议主要是由《海洋法公约》对航行自由边界的模糊化处置、“航行自由行动”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引起。对《海洋法公约》本义的曲解进一步加剧了争议解决的法治化难度,亟需构建追究过度“航行自由”的国家责任机制及其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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