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谋虚伪婚姻的法律效力
2021-11-24刘昌旭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刘昌旭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0)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其是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然而意思表示又分为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当婚姻当事人之间通谋实施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的虚伪婚姻,并以该虚伪婚姻为工具,追求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规避法律的目的时,此种情形下,婚姻的自由应当是有义务的边界,该虚伪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也应加以具体分析。
一、通谋虚伪婚姻的概述
(一)通谋虚伪婚姻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因假结婚、假离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其中大多是为了获取公共政策带来的利益,或是规避公共政策造成的不利而为的虚假婚姻。例如:甲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然而为了逃避税收,双方通谋,登记假结婚,然后办理房产的夫妻更名手续,最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形就是为了逃避纳税而通谋假结婚的行为。同样,与之对应的假离婚也能为婚姻当事人获得利益,比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之间通谋离婚,转移财产,但实际上并不解除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的“假离婚”。由此可见,正是因为由婚姻自由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领域,所以,虚假婚姻才有了滋生的土壤。
(二)通谋虚伪婚姻的概念
虚假婚姻作为生活中的习惯性称呼,其概念并不准确,只是约定而成的称呼,对“假结婚”“假离婚”“虚假婚姻”而言,其法律上的概念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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