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足以生民”*
——荀子分配原则的一个面向
2021-11-24东方朔
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分配
东方朔
学者早已指出,在儒家的思想中,社会组织所形成的分工制度可以划分为劳力与劳心或普通民众(农、工、商贾等)与政府各级官员两大阶层(1)参见瞿同祖《中国的阶层结构及其意识形态》,刘纫尼译,载《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段昌国等译,(中国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第267-291页。,荀子不认为社会中人群的存在是平等的,劳心与劳力或君子与小人之分是天下通行的道理,故云:“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国》)又云:“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仲尼》)与此相应的是,在分配问题上,对于劳心者阶层,荀子特别强调“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的原则,对此学者已多有论述;而对于劳力者阶层,荀子的分配主张究竟有何特色?荀子又是如何加以论证的?对此学者则关注较少。本文意欲在阐明荀子有关分配之必要性的理由的基础上,对此加以适当的探讨。
一、“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
总体而言,荀子乃试图借由差等分配的主张建立一个“群居和一”的社会,用荀子自己的话来说即是“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故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荣辱》)。此处,“分”的首要含义是确定人的名分等级,再依据不同的名分等级分配不同的物品或酬报;“谷禄”泛指各种待分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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