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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法理阐释与规则解释

2021-11-24徐海燕

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徐海燕

代理关系是由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组成的三角法律关系。“间接代理”有三种含义。狭义说仅指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中义说还包括本人身份部分披露的隐名代理。广义说还包括行纪。除非特别指明,本文中的“间接代理” 特指代理人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直接代理就是显名代理,代理人将本人身份及其姓名等信息如实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明知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对代理制度的类型化既可采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二分法,也可采取三分法,即以本人信息透明度为准,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因隐名本人的透明度介于显名和身份未披露之间,将隐名代理纳入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均无不可。关键是取决于代理的分类标准是第三人不知道本人姓名,抑或根本不知本人存在之事实。雷诺斯和鲍斯泰德将代理分为本人身份未披露之代理和本人身份披露之代理(含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1)F.M.B Reynolds,Bostead on Agency,15th.ed.Sweet & Maxwell,London,1985,p.105.。 其主要理由是,只要第三人在缔约时意识到存在本人,本人身份就是披露的;至于本人姓甚名谁,则无关紧要。因此,无论两分法,还是三分法,只要类型化标准确定统一、简洁明了、方便实用、逻辑严密,皆可将各类民商事代理涵盖无余,不留法律盲点。《民法典》第925条和第926条确认了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这两类间接代理形态虽作为典型合同“委托合同”内容规定于合同编,仍与总则编第七章规定的代理制度无缝对接、同频共振,而非彼此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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