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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调整

2021-11-24姚海放

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利率融资金融

姚海放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其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定规则的修改,引发各界关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设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规则,即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以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尽管该司法解释未明确介于24%至36%之间的利率约定的法律效力,但通常认为该部分的利率或利息约定为自然债务(1)参见李学辉《民间借贷中超限利息的处理》,《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即:已经支付了超过24%但未达36%利率的利息,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未支付的此部分利息,债权人请求而债务人拒绝支付的,不得强制。“两线三区”规则改变了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规则(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背景是自201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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