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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2021-11-24王玉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王 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近年来,婚姻成立要件逐渐细化,具体规定和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体现。立足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婚姻法完善的客观需求,深层次分析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使《婚姻家庭编》的法律价值全面提高。

一、概念

(一)可撤销婚姻概念

可撤销婚姻指的是,婚姻关系中一方以恐吓、暴力等方式要挟另一方与之结婚,导致被动结婚对象及家人在物质方面、精神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实际上,被威胁一方所做出的结婚决定与自身真实意愿违背[1]。这种婚姻由于结婚要件不完整、不真实,所以当事人有权使用撤销权,彻底结束婚姻关系。

(二)无效婚姻概念

其概念尚未统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换言之,婚姻成立条件不具备,这是违法婚姻形成的主导因素[2]。还有学者在忽视婚姻合法性的前提下,指出基于已成立婚姻这一条件方可实施无效婚姻,具体含义是欠缺法定有效条件下,无法约束违法行为,这个解释得到很多社会群体拥护。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判定条件

(一)可撤销婚姻判定条件

参照《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例确定可撤销婚姻成立依据,如婚姻关系中,存在胁迫结婚现象,则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具备婚姻撤销权利,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请求[3]。具体要求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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