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视野下的算法规制
2021-11-24王士博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
王士博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已经进入“算法统治的时代”,算法应用的场景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证据场景中,犯罪行为、犯罪现场从线下发展为线上,犯罪行为在虚拟空间留下海量的电子数据痕迹。与传统单独在物理空间的犯罪相同,这些海量的数字痕迹需要经过算法进行结构化分析,才能显示其证据价值。算法侵入证据本体,产生了算法衍生数据产品,即算法证据①学界通说认为对算法分析电子数据产生的算法产品称为算法证据。但是笔者认为,算法证据没有抓住其本质,算法证据本质上是使用算法对数据分析而产生的,应当称为算法证据较为适宜。否则,算法证据称谓有误导之嫌,误认为算法证据本身的数据量很大,其所包含的信息量也很大。对于算法证据的讨论,见刘品新:《论算法证据》,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林喜芬:《算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初探》,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元轶:《证据制度循环演进视角下算法证据的程序规制——以神示证据为切入》,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作为在证据场景尚显“年轻”的技术,算法不论在证据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一系列疑难问题。
在证据领域,绝大多数学者探讨的对象是算法证据。如算法证据的属性定位、算法证据的关联性内容等。②参见何家弘、邓昌智等:《大数据侦查给证据法带来的挑战》,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1期;孙谦:《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写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之际》,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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