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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法官等级趋于集中问题反思
——完善我国法官等级晋升之实然性与应然性思考

2021-11-24刘庆伟王伟

刘庆伟 王伟

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基本完成了改革后首次法官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应当说,晋升、选升后,法官等级在整体上有了较大幅度提升,对于提高法官地位、保障法官权益、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凸显另一个问题,即法官等级趋于集中,而且晋升到一定等级之后长期停滞不前。该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挫伤部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消解改革所激发出来的生机活力。2020年7月31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第21条第1款对法官等级晋升作了规定,但内容仍然较为概括,并无较大实质性突破。法官等级晋升已呈现“水库效应”,并产生了相应的负面影响。为此,需要从实践操作和制度设计层面探索消除法官等级晋升“水库效应”的举措,使法官等级构成更加合理、法官队伍更具活力。

一、改革后法官等级趋于集中及其负面影响

本轮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和法官职务单独序列改革,对于推进人民法院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历史性重大意义,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速,法官队伍专业化更强;打破等级晋升“天花板”,充分调动了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了一系列制度机制,法官等级晋升和管理更加规范。①参见芮铭珍、王亚明:《等级晋升怎么升》,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16日,第2版。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法官等级晋升“水库效应”即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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