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异议程序及处理规则问题研究
2021-11-24王颖陈希国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
王颖 陈希国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管辖权,可以收到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判和执行的“两便”效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为了方便己方诉讼,或为了拖延诉讼进程,以及在地方保护主义尚未杜绝的情况下,寻求不正当和潜在的地利优势等目的,往往会利用管辖异议这一诉讼权利提出抗辩,从而使得管辖权争议成为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中的首场竞技,也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所要解决的首要程序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管辖问题作了较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实践问题的复杂和多样性,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
一、民事管辖异议程序中对案件受理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通常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基于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争议事项的特殊性等,就受诉法院的级别、地域、专门性提出异议,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但实践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乏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该争议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被告不适格,以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这些事由与案件受理条件密切相关,其目的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将原告的起诉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不予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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