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的调研
——以枣庄法院近10年审理的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
2021-11-2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发展日益活跃。但有的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出于合理配置产业链、商业利益最大化等目的,设立关联企业,并且不正当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通过依法破产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然而,除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法有关破产无效及撤销权制度外,现行法律尚无有效规制此类行为的制度规定。为此,理论界借鉴美国等国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提出了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有关设想。司法实践中,全国各级法院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纷纷通过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方式对企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并从最初的尝试合并破产清算到现在的合并破产清算、合并破产重整多点突破。但合并破产制度运行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理论检视:关联企业本质特征及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及本质特征
关联企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且使被控制或者被影响企业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企业联合体。关联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设立时人格独立。不论关联企业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如何发展变化,关联企业在最初设立时,各自具有相应的独立法人人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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