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理的边界:行政诉讼受案规则创制研究
2021-11-24赵贵龙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
赵贵龙
引 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两个“决定”分别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说明司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司法治理是规则之治,重在司法规则的创制。规则通常是指被普遍认可的对人的行为的明确规定,或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①参见严存生:《规律、规范、规则、原则——西方法学中几个与“法”相关的概念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而司法规则是指司法机关面对具体个案,在穷尽现行法源之后,如果仍然不能找到解决纠纷的法律规范时,依据一定的原理和程序所创制的、用以裁判当前案件和此后同类案件的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②参见王杏飞:《司法规则制定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当然,这并非司法规则的全部,司法规则还应将司法解释所体现出的立法性司法规则包括在内,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创设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类型司法规则。规则之治是法治首当其冲的特点,表明法治重在讲规则,按规则办事,而规则之治是相对于无规则、自由裁量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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