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保护与刑法应对研究
2021-11-24陆晓明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陆晓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宁 530000)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相关的管理和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还是不完善的,网络安全法治还存在诸多不足。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信息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对网络安全带来了一定威胁,因此需要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对相关犯罪行为的规范,构建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为导向的刑法保护体系。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重要的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给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回顾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本文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完善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公民未来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思维路径。[1]
一、目前刑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通过之后,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和保障的框架基本上构建起来了;继其之后,《刑法修正案(九)》也于2015年正式通过,进一步对个人信息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刑法是我国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基础性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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