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法在法学领域的适用
——以唐代买卖制度为切入
2021-11-24张正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张 正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唐代良好的经济大环境下促使了买卖行兴起。唐代买卖奴婢是合法的,且在奴婢买卖契约中出现担保条款。唐代的田宅买卖需要经过一些必要的程序。在唐代不动产是人们比较重要的财产,和普通动产不同,唐代相关律法设定了一系列买卖程序,预防田宅买卖时可能产生的纠纷。想要出卖田宅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的便捷与时效,但是能够很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家族产业的稳定性,对稳定社会与巩固统治有重要意义。
一、买卖类型
根据商品类型划分买卖的类型,是从现代思路下的划分方式,如仁井田陛在《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 契约法》中的“卖买法”将中国古代的买卖分为普通动产、不动产、奴隶牲畜的买卖。从古人的物质资料水平与生活方式考量,牲口买卖、奴婢买卖以及田宅买卖都涉及了普通百姓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
(一)动产买卖
1.奴婢的买卖
在唐代买卖奴婢是合法行为,奴婢买卖首先要防止良人被卖,且要经过官府的“立券”才能合法进行。奴婢一般有四个来源,第一是战俘作奴婢,第二是犯了罪的良人作为奴隶,第三因经济问题自卖为奴婢,第四个来源是良人被非法卖作奴婢。后两者实质上还是良人,只有前两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婢。奴婢在唐朝的身份十分低贱。买卖交易形成后,在三天内,如果发现购入的奴婢身体不健康,买家可以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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