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利益平衡
2021-11-24陈章洋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陈章洋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解读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含义
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故一般而言,破产重整语境下使用的“出资人”,适用于企业法人,其含义近似于“股东”,则出资人权益一般而言即指股权。
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有多种理论,包括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项公司股东对所投资的公司享有的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股东可以凭借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包括上市公司)、利润分红。另外,股权自身还是具有金融工具属性的财产权,股东可以将其依法转让或者用于质押担保。
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原出资者持有的股份或者投资份额进行消减或出让给新的投资人,或者出资人增加投资,以改变企业投资构成,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是促进企业重生的一种方式。[1]
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是以上方式的一种。重整计划中多采用如下表述认定出资人权益为零:债务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财务状况陷入困境,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以向出资人分配,故出资人权益为零。
(二)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为零的依据
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依据,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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