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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研究

2021-11-24唐子贺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继承人账号遗产

唐子贺 陈 彤

(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遗产的分配和继承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对于遗产是这样定义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中对于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代位继承、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化。但是其中对于数字遗产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和性质界定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

数字遗产[1]是一种新兴的概念,纵观世界各国,都没有对数字遗产这一概念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储存在网络中或者一定载体之中的物品。其中数字遗产包括以下几类:1.虚拟货币类,包括一些虚拟的游戏点卡、游戏币等。比如:q币、比特币等,在账号中购买的游戏装备等也都属于虚拟货币类。2.账号类财产,最常见的就是我们使用的微博、微信等,其中游戏账号等也属于账号类财产的一种。3.创作型数字财产类,包括我们所使用的抖音、在网络上创作的小说等,公民在网络上自行创作的视频、文章等均属于创作型数字财产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明确立法。但是针对数字遗产中不同种类的保护,我们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中可以流通的财产,是可以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而存在的。对于游戏账号是否作为虚拟财产是一直争议不断的。玩家通过注册游戏账号并且进行不断的账号升级,随着级别的越来越高,这个账号也就越值钱,也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出售或者转让。网络用户在游戏中购买游戏装备、角色皮肤等也属于购买的商品,也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不断发展,联合国在2003年发布了《保护数字遗产宪章》[3],其中对于数字遗产的范围、形式、定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数字遗产的性质和特征

1.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

数字遗产所具有的虚拟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这是与传统遗产的可见性相对比而产生的。数字遗产没有现实上的形,是存在于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中,并且以数据相连接的。数字遗产的本质其实就是网络编程中的二进制位编码,具有无形性。与传统的遗产继承形态相比,数字遗产属于无形物体,不像现实生活中的动产、不动产等客观存在。但是数字遗产是真实存在的,也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进行使用和流通,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数字遗产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其继承的方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与传统遗产具有相似性。

2.数字遗产具有依附性

数字遗产的依附性是指其存在和流通必须依附互联网而不能独立存在,数字遗产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媒介和载体作为支撑,不能脱离互联网这一载体而单独存在。互联网与数字遗产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在研究数字遗产继承的可行性之前必然要先考虑互联网这一载体与数字遗产之间的相关联性。在研究数字遗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相应地对互联网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研究。

3.数字遗产具有隐私性

数字遗产中的很多部分会涉及个人生前的隐私问题,包括: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不希望公开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中有用户不希望公开的信息,如果对这些信息进行继承就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是对用户人格权的侵犯,这显然和我们宪法中对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规定相违背,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定。背离了当事人对数字遗产进行继承的意思表达。因此如何对数字遗产的隐私部分进行界定,也属于当前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一个难点。

4.数字遗产具有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数字遗产具有较强的人格属性。数字遗产的范围中所包含的微博、聊天记录、照片等生前信息都对其亲属具有纪念意义,但是这部分信息却无法用现在的价值标准进行确定和衡量,同时这些信息对于旁人来说毫无价值,而且现如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确定。所以数字遗产所具有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也是数字遗产的特征之一。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一)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首先,数字遗产是公民在生前依法遗留的财产,它可以转变成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进行流通。对于公民生前遗留的数字化的财产应该进行合理的继承和分配。其次,公民生前的账号等也应该依法合理地进行继承和分配。游戏账号等跟个人有关的账户是公民依照网络运营商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但是,很多的网络运营商在用户注册账号时,在数字财产服务协议[4]中明确规定公民只具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这就说明公民在去世之后,运营商有权将账号收回,不能将其进行继承和分配。比如:许多网络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个人注册的账号在3到6个月之间不使用就会被收回。公民在使用账号的时候所进行的创作或者通过账号购买的商品或者虚拟货品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网络运营商对账户的回收再出售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随着这一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我们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合理的研究后出台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二)保护公民的精神价值财产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客体的存在对于当事人来说都具有较高的精神价值。比如:结婚照、视频录像等。这些客体本身的价值并不高,但是针对其客体的拥有者或亲属却具有较高的精神价值,这是一种个人的精神寄托。公民生前所遗留的这些客体虽然不具有价值,但却是对于亲人的一种回忆,属于人格权的问题。这些客体的存在是一种精神的寄托和传承,远远超出了其客体本身的价值。但是许多的客体都保存在网络或者许多的个人账号之中。如果公民生前并没有对这些客体进行妥善的安排,那么这些客体就具有很大的遗失的风险,便损害了其亲人对于死者的怀念,也是一种对于其亲人人格权的侵害。因此如何对于这些精神遗留物进行合理的保管和传承,是我们急切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三)大数据时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完善和规范

我们所遗留下来的数字遗产是一种权利的集合体,不仅包含着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还包含着人格权、隐私权等方面的问题。数字遗产的继承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的精神价值,也可以对公民的合法价值财产进行保护。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形成的产业链也在不断地完善,随之而来的我们的财产也会越来越具有虚拟性。因此对于数字遗产这一问题也就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在大数据时代,我国的网络技术也在飞速提高。纵观全国的网络环境,我们有足够的技术去推动和支持数字遗产的实现和发展。现在的政府也在针对数字遗产问题进行不断的技术改进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数字遗产的立法进程。同时全世界各国也在针对数字遗产问题进行积极的讨论和论证,也颁布了相应的法条。英国、美国等国家均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数字遗产进行保护。因此综合考量我国的大环境,数字遗产问题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三、构建我国数字遗产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健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遗产的继承中我们会遇到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如数字遗产的范围界定、数字遗产中对继承人的隐私权保护、数字遗产的价值确定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这也是我们如何规范数字遗产继承的一个难点。现如今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加快对数字遗产的立法进程。在国际上已经有较为完整、系统化的数字遗产继承法的出现。而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和研究也应该尽早提上日程。

(二)规范网站运营商对网络服务协议的制定

网络服务协议是指网络用户和运营商双方达成的电子格式合同。在新用户注册账号前,都必须对网站运营商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同意选项进行勾选才可以继续使用网站。但是大多数用户在注册账号时不会对网络服务协议进行仔细的阅读,这也导致了一旦出现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产生纠纷和冲突[5],网络服务协议是运营商的单方拟定,所以才有很大的机会让运营商钻了空子,他们会在设立网络服务协议时设定那些偏向自己利益的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必须督导网络运营商树立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地面对网络服务协议的制定,引导网络用户实现数字遗产继承选择化。网络运营商可以在网络服务协议中提供不同的选择项,让用户对自己的账号是否作为遗产继承进行充分的考量。若用户不选择将账号进行遗产继承[6],那么在用户死亡后一段时间,网络运营商可以选择将账号销毁或者收回,相反,用户选择了将账号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那么在用户死后,网络运营商就应该将这个账号进行永久的保留,以保障其后人对于死者的悼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网络运营商的成本和纠纷的产生。

(三)明确数字遗产继承时各方权利义务

1.网络运营商对于用户数字遗产的继承负有义务

首先,在用户死亡后继承人应当对其用户生前所希望继承而遗留下来的账号进行合理的继承。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大多都会设置账号和密码,而账号和密码在用户生前并没有进行告知的情况下,运营商有义务为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提供相应的便利。并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来获取该用户的数据,使继承人获得这份数字遗产。其次运营商应该尽到保管义务,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保管用户的数字遗产不受侵犯和盗取等。对于用户生前遗留在账号内的数字财产,运营商有义务按照继承人的意愿协助其进行转移。而对于游戏账号中用户遗留的游戏装备等,这些数字遗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当继承人提出转移该类虚拟货币时,运营商应当对用户生前遗留的装备等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后,对该类虚拟商品进行实际价值转移。相应的,由此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运营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费用收取。

2.明确继承者的义务

继承人应当合理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保护,包括:保护被继承人的私人账号等,并对其账号中的隐私内容尽到保密义务。对于任何侵犯被继承人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制止和处理。继承人也应该对属于隐私的遗产进行保护,以防止被继承人的隐私受到侵害。

(四)完善数字遗产的托管和公证制度[7],设立专门的数字遗产继承机构

数字遗产的范围很广而且继承起来较为复杂,因此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平台对网民的数字遗产进行保管。对于数字遗产的公证制度,可以建立一个电子认证平台,对于网民的数字遗产出具相应的电子认证手续。现如今我国也出现了类似的网站如“中国数字遗产网”提供数字遗产托管、网络公墓、遗嘱公证[8]等服务。国外也有网络平台数字遗产进行托管。这种平台的出现会保护数字遗产的安全不受侵犯,会最大程度保护数字遗产的完整。当然,在遗产托管中,还是会遇到数据被篡改、黑客攻击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在设立平台的同时,也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和保护,以保障数字遗产的继承程序和内容完整并安全地继承。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交往、生活、出行等方式,但是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会相应地出现许多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忘去解决随之而来的问题,数字遗产问题也正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解决数字遗产问题只是时间的问题。数字遗产这一问题也会在不断研究和论证后,通过相应的法条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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