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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三种方式

2021-11-24曹美华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珠江水运 2021年9期
关键词:发包人栈桥价款

曹美华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1.引言

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业务的协议。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机制,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不可抗力、索赔等。风险因素发生时则启动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机制,从而实现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当事方应遵循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订立和调整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善良风俗五原则。然而,在实际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条款中,存在约而不明或缺乏柔性,导致合同价款调整受到很大限制,引发较多分歧。为了更好地解决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争议,充分保障施工单位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更为有效地保障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对于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的深刻领悟和理解以及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惯例、情势变更等手段则是施工单位获得合同价款调整的有效途径。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关于调整施工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对于促进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价款争议更好更快达成一致提供借鉴。

2.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2.1 新增单价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DBB模式下的施工合同,发包人对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变更价款的约定一般较为明确,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可直接按合同条款执行。变更价款调整通常可归纳为三原则,即“适用原则”“类似原则”“新单价原则”,根据变更项目单价的符合性进行选择。诚然,不同的选择,其结果往往差异较大,在充分理解、运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将设计、施工与商务工作深度融合,可以争取到更大的经济效益。

某项目合同条款变更计价条款按三原则设置,其中新单价明确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结构方法构成,并且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取费均应与合同已有价格一致,当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且不可能按照新单价原则确定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包人代表确定一个他认为公平合理的新的价格。另外,合同约定除柴油外,其他物价波动均不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关于价格审查的约定:合同变更的计价应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的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某项施工内容出现变更,对于能否套用新单价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通过联合业主、第三方咨询单位共同向主管造价定额中心书面咨询。经主管造价定额中心回复,此项为定额缺项,双方协商结合实际情况重新组价。既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理利益,也为业主及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了更加权威可靠的依据,切实有效地解决了争议所在。

2.2 措施费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对于绝大多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倾向于措施费总价包干,突破总价措施费限制十分困难,如何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分析合同,突破合同限制,争取属于承包人的利益,值得思考。

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不因变更(包括进度、工程量变化、施工方案调整等)等任何因素而进行价格调整。措施费中钢栈桥子目按材料摊销费和施工费分别列项,有可参考的单价。钢栈桥投标方案为临时钢结构,承受车辆最大荷载80t,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对钢栈桥使用有特殊要求,承受车辆最大荷载100t,按永久结构标准设计,使用期为五年。突破措施费总价包干的约束,重新组价调增合同价款是发承包双方商务谈判的焦点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争议,通过下列措施顺利得以解决:

(1)开展合同分析。施工单位仔细研究合同后,与业主沟通,基于权责利对等原则,提出合同条款的“不因变更”应理解为“不因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变更”,而钢栈桥变更主要是因发包人对其使用要求的改变所致,因此,要求发包人签发现场指令,发包人同意签发。

(2)签证。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该分项施工成本高于正常市场价水平,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诉求,依据签证资料计算实际成本,侧面佐证钢栈桥变更费用。

(3)收集资料。详细收集造价信息/收费标准、会议纪要以及材料发票等基础资料,确保变更费用有据可查。

(4)技术支持。及时与工程公司技术部门沟通,由工程公司技术部门确认钢栈桥在施工过程的实际困难,为变更费用审核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

(5)价格谈判。施工单位一是通过剥离材料费和施工费的方式,分别组价,提高费用审核通过率;二是区分不同部位,灵活运用不同定额的定额体系,争取较高的单价;三是争取必要的措施费。

2.3 合同约定外材料价差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调差问题较为常见,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有物价调整约定,分为不予调整和部分材料允许调差,承包商承担5%~10%的风险。

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可能遇到的风险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合同价亦不因设备、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施工过程中,受环保督查、国家有关政策影响,各主要建筑材料(如:水泥、砂、石、砼和钢材)价格持续上涨,供需关系发生改变,材料供不应求。同时,政府部门加强陆上交通安全整治,规定所有砼运输车必须限载或减载,造成砼运输成本增加。,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材料涨幅已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包商所能承担的风险,承包人提出合同外价差补偿诉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巨大争议,提出解如下决思路:

(1)及时收集市场信息,测算材差影响。施工单位首先从各方面收集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相关信息,如市场采购价、信息价、混凝土供应商往来函件等,测算材料价差所增加的施工成本。

(2)及时提出材差补偿诉求。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对施工成本影响巨大,明显超出了承包商可承受的合理风险范围,经施工单位研究分析后,及时向监理、业主单位多次上报业务联系单(函件),告知其材料价格上涨对本项目造成的影响,同时多次在监理周例会上反应实际情况,但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3)请求公司总部支持,借助法律手段支持。施工单位项目部将材差索赔情况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请求专业支持,为突破合同条件限制,公司法务部门在掌握详细情况后,咨询相关法律律师事务所,尝试通过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积极引导项目部与业主积极沟通,就材料调差问题订立相应的补充合同。

(4)在总工期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放缓工程进度,积极推动谈判工作。在施工材料价格居高不下,持续走高,现场施工进度因此受到一定响应,业主单位明显理解到施工单位的成本压力,开始对材料价差一事重视起来。

(5)收集调差依据,寻求有利于达成共识的调差规则。确定原则后,承包商积极研究调差方法,寻求有利于达成共识的调差规则,提出参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风险幅度、计算方法等。

(6)合作共赢,共同分担材差风险。按上述调整规则计算出材料价差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共同承担材差风险,最终承包商获得合理补偿。

3.结语

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机制是保障承包人利益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好合同价款调整机制,并将其发挥到最佳水准,有助于施工单位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切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项目的亏损。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更加熟悉施工合同条款,知悉相关法律法规,清楚行业处理相关惯例,洞察合同履约风险与机遇。只有更加深刻地思考承发包双方争议出现的原因,双方的目标与诉求。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工程项目的履约,助力建筑行业进一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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