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
2021-11-24郭少飞
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用户
郭少飞
而今,网络信息技术构造的虚拟空间与人类久居的现实世界并立,且相互嵌套。人已成为多维空间存在体,人格及主体性亦共时散布于现实及虚拟空间,遭受双重塑造。人的数字化生存留下大量数字痕迹,产生诸多数据,映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承载着重要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数字人生里,自然人死亡时留下海量数据,发生场景多元,类型非常多样,如网络游戏装备、帐户帐号、日志或照片等原创数据、数字产品等。其中一些数据如数字货币、代币,学界及司法界对其财产性已无异议;(1)参见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江淮论坛》2014年第6期。也有许多数据如电子文档、帐户,性质尚待厘清;还有一些数据关乎人格尊严尤其自然人隐私,人身性显著,可否完全交由继承人处理,争议颇大。面对属性不一的诸多数据,本文以兼具社交与存储功能、内含人身性与财产性数据的私人电子邮箱为论域,在界分数据类型的基础上,探究私人电子邮箱及其中数据的性质和权属,进而提出具体处理之道。本文探讨的私人电子邮箱指自然人有偿或无偿注册,由服务商提供,用于私人目的而非工作目的的电子邮箱。其中数据属于自然人线上数据,该类数据涵摄自然人经由特定账户或应用程序能够加以控制和利用的电磁数据,不限于虚拟财产,也涉及其他数据。此等数字人生中留下的数据,应于自然人死亡时按类型处理,从而维护并增进人的全面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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