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构公共体育服务司法机制研究
2021-11-24姜山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姜 山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加快司法行政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体育司法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在现代国家司法权是和立法权、行政权并存的重要权力,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力量。体育领域的法治环节包括体育的立法、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司法机关处理纠纷以及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树立等4个方面。但由于我国长期受到“体育自治”的影响,人们只关注体育领域法治环节中法律体系的建设,对于司法机制构建的问题并不十分重视,导致对该领域的关注甚少。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我国已从体育大国逐步走向体育强国,具有中国特色公共体育服务成为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2]。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的公共体育服务已成为当今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课题,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制化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随着目前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是解决纠纷、维权的最终保障,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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