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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运行中的司法乱象及反思
——基于60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1-11-24华蕴志

华蕴志

引 言

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正当性在于将当事人置于公平合理的程序空间而由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法院裁判的基础在于事实认定,而事实认定的前提则是当事人依客观证明责任之分配就自身权利主张或抗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但由于证据分布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并非时常一致,此种证据偏在现象即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难以进行事实认定。书证作为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类型,其受证据偏在的影响亦最大。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置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来应对,而我国也在2015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规定了此制度,并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2001颁布的版本则简称为旧《证据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

笔者收集了2014年至2020年共609份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裁判文书,①笔者以无讼案例网、北大法意数据库为裁判文书的收集途径,以《民事诉讼法解释》112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其中2014-2020的年份系指裁判文书中的案号,所代表的是收案日期而非裁判日期。笔者收集的案例为2020年7月31日之前于网络上可公开查询的案例。此外,文中所谓“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包含当事人适用文书提出命令与法院适用文书提出命令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当事人提出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但法院未同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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