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规则下重新协商的困境与出路
——以《民法典》第533条之适用为视角
2021-11-24邱波杨庆堂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
邱波 杨庆堂
我国《民法典》创设重新协商程序,赋予情势变更规则新的内涵,有学者称之为“最值得称道的创新”①刘承韪:《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建议》,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2期。。重新协商程序属于情势变更制度下的新规则,尽管司法机关以前也偶有提及,②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但仅属对法律适用的指导,不具有普遍强制性,毕竟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我国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纂中,对情势变更的规则体系进行了重要调整,首次在法律文件中规定了重新协商程序。重新协商程序将改变涉情势变更案件的司法认定路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时,需要仔细思考情势变化之后重新协商程序的提出条件、主体要求、举证责任、程序衔接、后续效果等问题。然而,《民法典》第533条对重新协商规则的模糊设计显然不足以满足司法机关的实际需要,从法律适用程序到实体纠纷解决,司法机关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如何妥当处理重新协商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工作中的难点。为此,笔者结合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探讨情势变更制度下重新协商的困境,论证重新协商程序理论上的正当性,探索重新协商的具体制度与适用规则。
一、实践观察:情势变更下重新协商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
情势变更制度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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