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抑或“体育”?
——“放管服”视域下电子竞技的概念解纷
2021-11-22刘福元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体育
刘福元
电子竞技(Electronic Sports)自诞生之日起,是否应当归属于“体育”(Sports/physical culture)就存在着诸多争议。从2001年中国选手马天元、林晓刚等在首届WCG上获得两个项目的冠军[1],到2019年FPX继IG之后再次代表中国战队获得《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的冠军,电子竞技在我国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电子竞技市场规模已达1 353亿元[2],并以365.4亿美元的游戏收入[3]和6.195 亿人的玩家数量[4]位列世界第一;而作为主流媒体的央视新闻微博和共青团中央微博也已分别将FPX夺冠列入“2019运动员天团”[5]和“2019 感人瞬间”[6]。尽管如此,“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的争议,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社会舆论中仍然不绝于耳。一方面,在理论上,电子竞技确实应当有一个更为清晰、更为明确的定位;另一方面,和其他经济领域相同,电子竞技从赛事运营到产业发展再到相关权利的保护,都离不开行政监管,离不开当前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和优化服务为核心的“放管服”改革。厘清电子竞技的概念以增强“放管服”改革在电竞领域的针对性,通过“放管服”视域下监管主体的改革路径来解除电子竞技的概念纷争,即是本文的主旨。
1 电子竞技的概念之争:下位的“体育”和上位的“竞技”
1.1 “体育”和“电竞”的构成要素及比较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我国现行《体育法》(1995年颁布,2016年第2次修正)虽然并未直接对“体育”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将“体育”划分成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个组成部分,并在第二、三、四章分别进行了规定;若无特殊说明,本文所探讨的“体育”仅指竞技体育,而不包括单纯地以休闲娱乐、强身健体为核心目的和主要内容的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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